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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开展2022年度四川省戏曲名家工作室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艺术处   作者:BF〔2022〕18号   发布时间:2022-01-12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省直有关文艺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12号),深入实施振兴川剧和曲艺工程,发挥戏曲名家专业优势和传承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四川省戏曲名家工作室管理办法》,2022年度拟设立一批四川省戏曲名家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文化和旅游厅直属文艺单位、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作为工作室申请单位,统一负责本地本单位工作室申报,每个市(州)、省直文艺单位限报2人。不接受个人申报。

(一)工作室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完善;戏曲人才密集,年龄、梯队、专业等结构合理,有符合条件的高层次戏曲人才;能够为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地、人员等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有可持续的艺术创作、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技艺传承等项目支撑;能够按照要求完成工作室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文化和旅游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工作室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违纪违规、无不良诚信及社会信用记录;身体状况良好,能够承担实质性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户籍为四川省或长期在四川省内工作生活;具备以下1、2类条件中任意一项,或3、4类条件中任意两项,或3、4、5、6类条件中任意三项:

1.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突出贡献专家、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文化和旅游部优秀专家、当代戏曲名家收徒传艺工程入选名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2.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获奖者或获奖作品主创人员,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重点扶持剧目主创人员;

3.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工程名录剧目、剧本扶持工程入选作品主创人员,全国地方戏曲曲艺展演等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等国家部委举办的重要展演入选作品主创人员;

4.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曹禺剧本奖)、中国曲艺牡丹奖获奖者或获奖作品主创人员;

5.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享受四川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四川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四川艺术节文华奖剧目奖、表演奖获奖者或获奖作品主创人员;

6.其他同等荣誉或成就。

二、申报评审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所在省直文艺单位或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四川省戏曲名家工作室项目申报书;

2.本人主创(主演限男女演员各一位,编剧、导演、作曲限第一署名人)戏曲作品目录及三部以上代表作简介、演出U盘;

3.本人及主创戏曲作品获奖或参加全国展演的证书复印件、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等佐证材料;

4.工作室工作计划,包括戏曲传承及人才培养、戏曲普及推广、戏曲创作研究、决策咨询参谋等工作计划内容。

(二)单位推荐。省直文艺单位、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汇总本单位本地区工作室申报材料,统一向文化和旅游厅推荐申报,并出具推荐申报函。

(三)资格审查。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根据工作室申请人和责任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资格,受理并审查申报推荐材料,资格审查合格的方可进入评审。

(四)专家评审。评审工作由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或委托相关单位按程序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厅有关负责同志及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通过现场或网上审阅申报资料等方式开展评议,提出评审意见。

(五)确定结果。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结合推荐申报实际,提出年度拟资助设立工作室建议名单,在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文化和旅游厅厅务会议审定后公布。

三、实施管理

(一)工作室是依托戏曲院团等单位设立,由戏曲名家领衔的戏曲传承和人才培养工作平台,管理期为三年。工作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贯彻党的文艺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守正创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戏曲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2.戏曲传承及人才培养。发挥传帮带作用,参与经典传统剧目、折子戏复排,在戏曲创作研究、教育教学实践中传承戏曲技艺,培养戏曲人才。

3.戏曲普及推广。参与戏曲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等活动,组织或参与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演出、讲座、研讨等戏曲普及推广活动。

4.戏曲创作研究。推动戏曲剧目创作,孵化优秀戏曲剧本,提升戏曲创作质量,开展戏曲理论研究,承担戏曲研究课题,组织戏曲资源挖掘、收集、整理、保护、利用。

5.决策咨询参谋。为戏曲传承发展献言献策,提供参谋咨询、意见建议等智力支持。

6.其他相关工作。

(二)工作室在管理期内,可按规定每年向文化和旅游厅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开展戏曲传承普及、人才培养等工作中产生的劳务费、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费等必要的费用开支。补助经费不直接拨付工作室领衔人本人,由申请单位代管,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工作室领衔人及申请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补助经费。

(三)工作室领衔人在管理期内,必须按照申报材料所承诺的事项以及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做好工作室建设实施情况原始记录,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年12月20日前向文化和旅游厅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在管理期届满后提交结项验收书面申请和成果材料。

(四)文化和旅游厅对工作室建设实施、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考核、监督检查、中期评估、结项验收,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工作室续建、终止或撤销、结项的重要依据。

四、其他事项

(一)省直文艺单位、各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做好宣传动员,积极组织申报遴选推荐,协调并帮助相关申请人合理制定工作计划,认真填写申报材料。

(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七份,A4双面印制,装订成册,由省直文艺单位、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加盖公章后,统一于1月20日前报送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电话:028-86703772

电子邮箱:397569243@qq.com

邮寄地址:成都市青莲上街2号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戏曲名家工作室项目申报书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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