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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评估、验收、公告、批准、复核管理和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推荐,推动我省生态旅游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进步,促进国家(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创建,按照《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四川省生态旅游示范区,是指符合《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5362-2010)》(以下简称“规范”)相关规定、并经一定程序认定的旅游区(以下简称“示范区”)。
第三条 示范区的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和四川省生态旅游示范区两个等次。
第四条 示范区创建应坚持保护第一、持续发展、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统筹协调、多方参与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尊重自然为基础,以生态保护及生态教育为特征,培育生态旅游产品,规范生态旅游服务,积极塑造生态友好型旅游产业形象。
第五条 申报“示范区”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以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及与之协调的人文生态系统。
2、具有明确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保护对象。
3、建立了有利于生态旅游发展的体制和机制,生态旅游发展理念与实践在全省具有较高的示范价值。
4、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管理机构和法人,原则上面积不少于5平方公里、不超过300平方公里,所有权与经营权明晰,多家经营时要有协议。
5、根据《规范》及《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评分实施细则”),自我评估达到四川省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需达到1500分)。
6、开业运营满1年及以上,近年无生态破坏重大事件,近3年无环境污染或旅游安全等重大事故。凡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资源保护区等资源的旅游区规划或重大项目规划须通过环境综合评价,得到环保和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7、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较为完善。
第六条 各级旅游、环境保护、林业主管部门应将示范区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本地旅游发展、环境保护和林业发展规划,创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示范区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政策,在项目建设、资金扶持、线路编排、市场促销等方面重点支持示范区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各级旅游、环境保护、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示范区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 省级示范区的申报、评估、验收、公告、批准和复核工作由省有关评定机构组织实施。省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定工作由省旅游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文化和旅游厅资源开发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管理检查员队伍,对示范区等级评定进行前期指导和培育,组织开展申报、评估、验收、公告、推荐和复核等日常工作。
各市(州)应参照设立相关评定机构,并报省旅游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示范区的筛选、初评、推荐、日常监管等工作。
第九条 省检评审小组由省旅游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一般为3-5人,由旅游、环境保护、林业等相关领域专家和行政管理人员构成,主要负责示范区现场检查评审,根据打分提出入选、推迟入选或淘汰的建议。
第十条 按照“严进严出”原则,经文化和旅游厅、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推荐与审核,建立示范区评定检查员队伍,由旅游、环保和林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行政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根据委派,进行申报材料审查、现场检查评估、撰写检查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进行暗访等。
第三章 评审的组织及程序
第十一条 示范区的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严格按照“自检—申报—创建—初评—审核评估—考核验收—审批”的程序进行。
按照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市(州)有关评定机构组织初评和申报,省旅游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评估、考核、验收、批准和复核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自检:依据《标准》及《评分实施细则》,满足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单位,可进一步准备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创建单位向市(州)有关评定机构提出申请。申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四川省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表(见附件1);
2、四川省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附件2);
3、申报单位保障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承诺书;
4、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创建:申报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创建计划或方案应报当地市(州)相关评定机构备案。创建过程中,申报单位可向省、市(州)相关评定机构申请专家辅导。省、市(州)省旅游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和管理人员赴现场进行指导,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创建单位应根据辅导意见和建议,在当地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方案应报相关评定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初评:市(州)受理申报的机构自收到申报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依据《规范》及《评分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初评、筛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省旅游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第十六条 审核评估:省旅游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接到申报文件(含初评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材料审核。对申报文件合格的单位,6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技术评估(可结合现场辅导一并进行);申报文件不合格的,待其补充完善,重新提交。
现场技术评估工作由省旅游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技术评估组完成,技术评估组由旅游、环境保护、林业生态等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3人。
现场技术评估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听取示范区申报单位汇报;
2、核查申报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与科学性;
3、实地考察申报单位,核查建设与运营示范效果,进行游客与社区居民调查或访谈;
4、填写《四川省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表》,并与自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5、填写《四川省生态旅游示范区技术评估报告表》(附件3);
6、向申报单位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省旅游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技术评估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州)相关评定机构和申报单位反馈书面评估意见;发现问题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考核验收:技术评估合格,或已按要求对技术评估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合格,并经市(州)相关评定机构核实后,申报单位可通过市(州)相关评定机构向省旅游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现场考核验收申请。
省旅游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考核验收申请后,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及专家开展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听取申报工作或整改情况汇报;
2、实地考察申报单位;
3、检查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4、填写《四川省生态旅游示范区考核验收意见表》(附件4)。
第十八条 审批:对达到标准(1500分以上)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申报单位,在文化和旅游厅、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省旅游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也可委托市(州)相关评定机构进行核查,作出相应决定。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整改完善的单位,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联合发文确认并颁发“四川省生态旅游示范区” 牌匾与证书。
第四章 推荐
第十九条 各申报单位可依据《规范》及评分实施细则,按国家级评分要求进行评估,原则上申报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必须是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
第二十条 已是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单位自我评估达到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需达到1800分)的,经省旅游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技术评估组在综合评估基础上,按照《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要求,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生态环境厅择优向国家有关机构推荐,省林草局积极配合。
第五章 复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复核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已认定的示范区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省、市(州)相关评定机构备案。工作总结应着重分析示范区在生态旅游发展、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生态培育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实践(附件5)。
第二十三条 对已认定的示范区每3年组织一次全面复核。复核工作由省旅游资源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复核工作程序为:
1、成立复核工作组。复核工作组应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
2、材料审阅与现场考核。依据《规范》及《评分实施细则》,审阅书面材料与考查现场,评估示范区生态旅游实践情况。
3、形成复核意见。复核工作组根据评估结果,填写《四川省生态旅游示范区复核意见表》(附件6)。
第二十五条 对复核结果达不到《规范》规定1500分的示范区,直接取消其“四川省生态旅游示范区”资格;复核结果介于1500(含)—1599分的示范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二十六条 对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复核程序,直接撤销其“四川省生态旅游示范区”资格。
1、严重违背生态旅游发展理念,已基本丧失示范及推广价值;
2、发生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经查明示范区负有主要责任;
3、在经营过程中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消费者投诉,经查实后未按期整改落实;
4、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共同对复核情况予以公开通报。被取消资格的示范区,自取消之日起2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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