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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关政策问答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3-05

近期,国家相关部委、四川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陆续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政策措施,为降低疫情影响、稳定经济运行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加快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实,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厅、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联合梳理了《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关政策问答》,就相关政策操作问题解答如下。

一、新冠肺炎疫情金融支持政策有哪些?

问:目前已出台哪些金融帮扶举措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答:2020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

2020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2020年2月7日国家财政部牵头印发《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

2020年2月8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2020年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利率相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20〕37号)。

2020年2月3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0年2月5日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发布《关于延长公司债券许可批复时限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2020年1月31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牵头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成银发〔2020〕15号)。

2020年2月5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缓解中小企业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

2020年2月11日四川省财政厅牵头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川财金〔2020〕5号)。

2020年2月11日四川省银保监局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银行业保险业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相关工作的通知》(川银保监发〔2020〕3号)。

二、如何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

问:哪些金融机构可以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

答:目前,四川省能够运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发放优惠贷款的金融机构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家全国性大型银行的四川省分行及各市(州)分支机构。(详见银发〔2020〕28号、银发〔2020〕29号、川财金〔2020〕5号)

问:哪些企业可以享受该项政策?

答:四川省可以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中央财政贴息”的企业为纳入全国性重点名单的企业,该名单由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确定。(详见银发〔2020〕28号、财金〔2020〕5号、川财金〔2020〕5号)

问:专项再贷款怎样发放?

答:专项再贷款采用“先贷后借”方式发放,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请专项再贷款资金。金融机构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续做以套取再贷款资金。专项再贷款的期限为1年。(详见银发〔2020〕28号、财金〔2020〕5号)

问:优惠利率能到多少?

答: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向重点企业发放贷款的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同时,鼓励金融机构以低于上限水平的利率向重点企业发放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详见银发〔2020〕28号、财金〔2020〕5号)

问:贴息资金如何申请?

答:专项再贷款贴息资金由金融机构按月向所在地市(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申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报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先行垫付资金,将贴息资金拨付至相关市(州)财政局,由相关市(州)财政局直接拨付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相应冲减企业应付利息。财政厅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财政部报送贴息资金申请。(详见财金〔2020〕5号、川财金〔2020〕5号)

问:资金用途有哪些规定?

答:企业获得的优惠利率贷款资金要用于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的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和销售,并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优惠利率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1.重点企业的一般性资金需求;2.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3.用于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4.与疫情防控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详见银发〔2020〕28号、财金〔2020〕5号)

问:贷款后续如何监督?

答:一是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建立贷款日报制度。二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运用专项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建立电子台账,跟踪监督专项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三是重点企业和金融机构要配合审计署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防止资金“跑冒滴漏”。(详见银发〔2020〕28号、财金〔2020〕5号)

问: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的后果会怎样?

答:一旦发现企业在资金使用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或者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详见银发〔2020〕28号、财金〔2020〕5号)

三、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如何办理流动贷款贴息?

问:哪些企业可以享受该项政策?

答:对金融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向省确定的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进行财政贴息,企业名单由商务部门提供。(详见川办发〔2020〕10号、川财金〔2020〕5号)

问:可以获得多少贴息?

答:省财政按同期贷款市场利率报价(LPR)的50%给予获贷企业贴息。(详见川财金〔2020〕5号)

问:贴息资金如何申请?

答:发放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市(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申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报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审核后拨付相关市(州)财政局,由相关市(州)财政局直接拨付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相应冲减企业应付利息。(详见川财金〔2020〕5号)

四、民营和小微企业如何享受“人民银行再贷款+省财政贴息”政策?

问:哪些企业可以享受“人民银行再贷款+省财政贴息政策?

答: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注册地在四川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村镇银行等四类机构)运用人民银行支农和支小再贷款,向单户授信不超过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和普惠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发放的贷款,省财政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再贷款利率的50%向借款人贴息。已享受中央财政贴息的贷款省财政不重复贴息。(详见川办发〔2020〕10号、川财金〔2020〕5号)

问:贴息资金如何申请?

答:发放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市(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申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报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审核后拨付相关市(州)财政局,由相关市(州)财政局直接拨付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相应冲减企业应付利息。(详见川财金〔2020〕5号)

问:贷款后续如何监督?

答:金融机构要建立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发放的民营和普惠小微贷款台账;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综合运用现场和非现场方式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资金运用情况开展核查,确保“精准滴灌”民营和普惠小微企业,同时要做好金融机构贴息申请的审核工作。(详见川财金〔2020〕5号)

五、融资担保机构能够享受哪些费用补贴?

问:哪些担保机构可以享受费用补贴政策?

答:融资担保公司在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且单户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2%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折算担保金额的1%给予担保费用补贴,省财政按照市(州)、县(市、区)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财力补助(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用补贴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在疫情防控期内发生的“零收费”再担保业务,省财政按照疫情防控期间折算再担保金额的2.5‰给予再担保费用补贴。(详见川办发〔2020〕10号、川财金〔2020〕5号)

问:担保机构如何申报费用补贴?

答:市县融资担保机构向所在地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当地财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审核并出具意见后(由市县财政先行全额拨付资金),逐级报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直接向经济和信息化厅申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厅;财政厅将资金拨付相关市(州)财政局及省级融资担保机构。(详见川财金〔2020〕5号)

六、受疫情影响企业和个人如何办理延期还款?

问: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延期还款?

答: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详见银发〔2020〕29号、成银发〔2020〕15号)

问:个人定期存款可否自动延期?

答:对于2020年1月24日(含)至2020年3月31日到期、已开立纸质存单或存折、未约定自动转存的个人定期存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动延期并按原利率执行至2020年3月31日。已约定自动转存或可线上办理转存的个人定期存款,存款利率及计结息规则仍按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银发〔2020〕37号)

问:哪些人群可以申请延期还款?

答: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延后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直至全省I级响应结束;在I级响应结束后三个月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灵活调整还款安排。(详见银发〔2020〕29号、川银保监发〔2020〕3号)

问:延期还款是否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答:符合“延期还款”条件的人群可以向银行提出,经认定后,相关逾期贷款和欠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详见银发〔2020〕29号、成银发〔2020〕15号)

七、企业疫情期间债券融资有哪些绿色通道?

问:哪些企业可以申请债券发行的绿色通道?

答: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详见银发〔2020〕29号)

问:哪些债券可以添加“疫情防控债”标识?

答:对于发行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若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金额占当期发行金额不低于10%的,可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添加“疫情防控债”标识,若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可以申请添加“疫情防控专项债”标识。对于发行交易所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全部或部分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在申报或发行阶段可以在债券全称后添加“疫情防控债”标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参照执行。贴标债券将纳入债券创新品种范畴,给予比一般债券贴息标准高2个百分点且不超过500万元的省级财政补贴。(详见银发〔2020〕29号、《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上交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债券业务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固定收益审核及发行业务相关问题的解答》《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5号))

问:哪些企业债券可以“借新还旧”?

答:对于自身资产质量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券本金及利息。(详见银发〔2020〕29号、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

问:疫情期间批文快到期了怎么办?

答:对于2020年2月、3月已到期或将要到期的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或备案项目,若有需要可将到期日延长至2020年3月末。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在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已核发公司债券批文的有效期自2020年2月1日起暂缓计算,恢复时间另行通知。(详见银发〔2020〕29号、发改办财金〔2020〕111号、《证监会关于延长公司债券许可批复时限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服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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