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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场管理处   作者:川文旅字〔2022〕171号   发布时间:2022-09-15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省文物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局)、厅直相关单位:

针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文化和旅游部7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编制印发了《〈规定〉释义(第二版)》和《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第二版)》。为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切实应用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信用监管是与政策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并列的行政职能和管理手段,衔接了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监管环节。《〈规定〉释义(第二版)》对以下5个重点问题进行了释义:一是明确了严重失信主体认定程序的启动时间;二是明确了受到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时,应同时将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三是明确了不同管理措施适用的主体和期限;四是明确了管理措施期限的计算方法;五是明确了原则上不再使用“黑名单”的表述。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系统观念,熟练掌握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操作与应用,将信用管理工作抓细抓实。

二、进一步坚持依法行政

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信用监管措施事关个人、企业等各类主体切身利益,必须严格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对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

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严重失信主体认定以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法律文书作出为前提,没有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法律文书,不能直接将相关主体列为严重失信主体。

各地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清单内惩戒对象范围;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认定失信主体必须经告知、陈述与申辩、认定、决定与送达等法定程序,并通过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完成。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记录进行补充完善。

三、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

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对全省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并将结果纳入各市(州)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厅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处室(单位)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协作,抓好本领域工作落实,将信用管理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日常监管等工作同步考虑、协同推进、形成合力。

各地应参照《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川文旅字〔2022〕73号),尽快确定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建立完善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形成信用监管合力。各市(州)要指导督促所辖县(市、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认定工作,按照“谁负责、谁认定、谁公开、谁修复”原则,严格依据《规定》确定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失信主体。认定的部门层级原则上应与做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层级一致。

为确保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应列尽列,各级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每月应将与失信主体认定相关的生效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信息推送给同级信用管理牵头部门。

四、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按照《〈规定〉释义(第二版)》要求,应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工作。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单独设立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市(州)和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工作职责和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将严重失信主体认定与行政处罚同步考虑、同步推进,切实提升工作效率。

请各市(州)将信用管理工作联络员名单(附件3)于2022年8月5日前报我厅市场管理处。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规定〉释义(第二版)》

附件2:全国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第二版)

附件3:市(州)信用管理工作联络员名单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7月29日

(联系人:市场管理处王绍麟,电话:028-86702639,邮箱:32718983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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