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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四川省艺术系列彩灯艺术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人事处   作者:YJ〔2022〕173号   发布时间:2022-03-07

根据中共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2020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职称﹝202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牵头起草了《四川省艺术系列彩灯艺术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指定邮箱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厅,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6日。

联系人:张叶,电话:028-86702879

邮箱地址:348697208@qq.com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3月7日

附件:

四川省艺术系列彩灯艺术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彩灯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艺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四川省艺术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文旅发〔202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艺术专业领域工作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彩灯艺术专业设初级、中级、高级职称。高级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四级彩灯艺术师、三级彩灯艺术师、二级彩灯艺术师、一级彩灯艺术师。

第四条彩灯艺术专业下设3个子专业:彩灯设计与策划、彩灯制作、彩灯管理与研究。

(一)彩灯设计与策划。主要指彩灯灯组方案设计、主题策划、创意构思、制作指导、彩灯展出活动(项目)规划策划等。

(二)彩灯制作。主要指彩灯灯组施工绘图、美工制作、造型、裱糊、装饰等。

(三)彩灯管理与研究。主要指彩灯展出活动(项目)组织管理和运营维护,彩灯艺术领域重要课题、专业标准等理论研究。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崇德尚艺,作风端正。

(三)坚守艺术理想,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五)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涉及重大案件尚未定案或正在接受纪委监委、组织、司法等调查的,不得申报。

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四级彩灯艺术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3年;

4.具备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学历,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5年。

5.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彩灯艺术作满2年。

(二)三级彩灯艺术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5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7年。

5.具备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学历,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9年。

6.取得初级职称后,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4年。

7.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3年。

(三)二级彩灯艺术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2年。

2.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5年。

3.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艺术创意设计工作满4年。

(四)一级彩灯艺术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6年。

3.具备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10年。

4.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10年。

第七条专业能力和业绩成果

(一)四级彩灯艺术师

1.受过系统的基本功训练,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制作(操作)技术(技巧)。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创作技巧,有一定的创作能力和实践经验,能胜任一般彩灯艺术专业工作要求。

(二)三级彩灯艺术师

1.具有较系统本专业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彩灯设计制作(操作)经验。

2.比较熟悉彩灯艺术工作规律和方法,具有一定的创作设计能力,能在不同的条件下完成工作任务,能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培养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

4.从事本专业工作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完成8件小型灯组、主要参与完成3件中型灯组作品的设计制作;或带领小型团队进行集体作业,完成3件中型灯组或1件大型灯组作品的设计制作。

(2)主要参与创作完成作品获县(处)级专业评奖三等奖;或主要参与完成中、大型作品5件以上在县(区)级以上展会展出;或独立完成2场小型或主要参与1场中型灯展活动的规划设计或布展运营,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国家外观专利10项以上并推广应用;主要参与完成有一定水平的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1篇以上(须有2名以上本专业中级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书)。

(三)二级彩灯艺术师

1.长期从事彩灯艺术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深的实践功底,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

2.全面掌握彩灯艺术技艺,能统筹协调大、中型项目(活动),能总结自己的项目(活动)成果。

3.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能解决本行业、本区域或所在单位较重大的业务问题,在同行中有较高知名度。

4.有培养指导三级彩灯艺术师的工作能力。

5.取得中级职称以来,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参与完成5件中型灯组、2件大型灯组作品的设计制作;或带领中型团队进行集体作业,完成3件大型灯组或1件超大型灯组作品的设计制作。

(2)主要参与创作完成作品获市级专业评奖二等奖或县级专业评奖一等奖2次以上;或主要参与完成大型作品5件以上在市级以上展会展出;或主要参与2场大型灯展活动的规划设计或布展运营,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独立或联合(排名第一)完成彩灯艺术专业实用新型专利(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推广应用;或主要参与制定市级以上行业的标准或规划1项以上,并公布实施;或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或主要参与完成有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等2篇以上,并被县级党委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采纳;或主持完成市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市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

6.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学术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有个人作品集或学术专著。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

在乡镇、少数民族地区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此要求。

(四)一级彩灯艺术师

1.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精通彩灯艺术工作流程,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

2.对本专业学术、技术具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能作为本专业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够系统论述自己的彩灯艺术创作成果。

3.工作业绩突出,具备独立承担大型项目(活动)的统筹、实施和指导能力,有很强的创新能力,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能处理展出过程中的突发情况,在同行中享有很高的声誉。

4.具有指导二级彩灯艺术师的工作能力。

5.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参与完成5件大型灯组、2件超大型灯组作品的设计制作;或带领大型团队进行集体作业,完成5件超大型灯组作品的设计制作。

(2)主要参与创作完成作品获省级专业评奖二等奖或市级专业评奖一等奖2次以上;或主要参与完成超大型作品5件以上并在市级以上展会展出;或主要参与2场超大型灯展活动的规划设计或布展运营,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独立完成彩灯艺术专业实用新型专利(国家发明专利)3项以上并推广应用;或主要参与制定市级以上行业的标准或规划3项以上,并公布实施;或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

6.取得副高级职称级以来,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教材。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八条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二)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三)“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九条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条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要求,完成本单位、行业或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一条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以下相应业绩条件者,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1.个人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2.个人获得或个人领衔获得国际性专业比赛三等奖。

3.个人获得省(部)级专业评奖二等奖。

4.区(县)级以上重要人才工程项目(称号)入选者。

5.省级工艺美术大师。

6.技艺精通,在国家级技能竞赛中获得奖牌。

7.技术技能拔尖,获得四川省技术能手称号。

8.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9.熟练掌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助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动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被认定为四川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1.个人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2.个人获得文化和旅游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3.个人获得国家级专业评奖二等奖。

4.个人获得或个人领衔获得国际性专业比赛二等奖。

5.个人获得省(部)级专业评奖一等奖。

6.市(厅)级以上重要人才工程项目(称号)入选者。

7.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

8.技术技能水平在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技术技能贡献突出,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天府工匠、四川技能大师等称号。

9.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10.技艺高超,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铜牌以上奖励,或在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

11.掌握传统技能、绝技绝活,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1.个人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

2.个人获得文化和旅游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等奖。

3.个人获得国家级专业评奖一等奖。

4.个人获得或个人领衔获得国际性专业比赛一等奖。

5.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文化和旅游部优秀专家等省(部)级以上重要人才工程项目(称号)入选者。

6.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7.技术技能水平在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

8.有较高职业素养,技能水平突出,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牌,或担任世界技能大赛金奖选手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教练组组长)。

第十三条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 辩

第十四条副高和正高职称评审应组织行业专家进行面试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申报评审现职称同等级的除外)。

(二)破格申报的。

(三)享受行业领域工作累计年限、援藏援彝、“四大片区”以及脱贫攻坚政策的。

(四)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国家(省、市、县)级专业评奖”指由国家(省、市、县)级的宣传、人社、文旅、工信、科技等党委政府部门在全国(本省、本市、本县)范围内举办的彩灯艺术领域(或涉及彩灯艺术领域)的人物、作品评奖活动。

(二)“市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级科学技术奖励(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三)“主持”是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指科研课题第一申报者(以结项证书为准)。

(四)“主研人员”是指在完成研究课题、业务项目中排名前三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主要参与”是指在项目(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关键性工作,或是某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原则上在专业技术工作中排名前三位。

(六)“著作”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编译作品、普通教材、工具书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视为著作。

(七)“公开出版”是指具有“ISBN”编号的出版物。“公开发表”是指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

(八)“科研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且均须通过相关部门鉴定验收或准予结题。

第十六条 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本条件规定的作品、奖项、发明、研究项目、学术成果等,申报人在其中担任的专业技术任务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二)本条件规定的彩灯作品须提供认定或采纳(采用)单位的书面证明;组织策划或布展运维灯展活动(项目)的业绩须提供项目计划(方案)、完成后的总结(认定、考核、评估等)、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佐证材料。

(三)申报人提供的某项业绩同时符合“业绩成果”或“学术成果”中的多个条款时,只界定为符合一项条件。

第十七条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30以后施行,试行2年,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件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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