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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征求《四川文华奖章程》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规范四川文华奖评选,我厅草拟了《四川文华奖章程(征求意见稿)》,自即日起至2023年1月29日止,面向全省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397569243@qq.com,或书面邮寄至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成都市青莲上街2号)。
联系人:杨德刚;联系电话:028-86703772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
四川文华奖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文化艺术政府奖——四川文华奖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实施的省级文化艺术政府奖。
第二条 四川文华奖评选是四川艺术节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四年评选一届,在每届四川艺术节期间举行。
第三条 四川文华奖评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两创”原则,尊重艺术规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突出导向性、专业性、权威性。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四川文华奖按照舞台艺术和美术两大类别分别设奖。舞台艺术设文华剧目大奖5个、文华剧目奖10个,文华表演奖、导演奖、编剧奖、音乐奖、舞美奖各5个。美术设文华美术奖一、二、三等奖若干,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作品总数的40%。可视情况增设文华特别奖,数量从严把握。
第五条 四川文华奖另设组织工作奖,奖励组织参加评奖工作有序有力的单位。
第三章 评奖机构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厅设四川文华奖评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文化和旅游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下设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奖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
第七条 四川文华奖专家评委按照业界权威、统筹兼顾、门类均衡原则,分别组成舞台艺术和美术两个评审组,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邀请省外专家参与。其中,省内专家评委原则上按照类别从文化和旅游厅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省外专家评委由评奖委员会办公室邀请。
第四章 评奖对象
第八条 四川文华奖评奖面向全省各类艺术创作单位或个人,原则上由所在市(州)文化和旅游局统一申报。文化和旅游厅直属单位、普通高校等单位可直接申报。
(一)文华剧目大奖、文华剧目奖评奖对象为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杂技剧、曲艺剧、木偶剧、皮影戏等剧目作品和主题音乐会、歌舞曲艺晚会等。
(二)文华表演奖、导演奖、编剧奖、音乐奖、舞美奖评奖对象为舞台艺术领域从事编剧、导演、表演、音乐创作、舞台美术等工作,具备良好社会声誉和艺术成就的人员。
(三)文华美术奖评奖对象美术(中国画、油画、版画、雕塑、水彩、水粉、综合材料等)、书法、篆刻、艺术设计、摄影等门类作品。
第九条 四川文华奖参评作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聚焦时代主题,关注现实生活,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
(三)作品创作单位或个人对作品拥有独立、完整的著作权,且不侵犯第三人的包括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在内的任何合法权益。
(四)作品涉及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宗教题材的,须征求党史、民族宗教等部门或专家意见,并提供本单位或推荐单位党组织的审核意见。
(五)文化和旅游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四川文华奖参评个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失德失范行为,无不良诚信及社会信用记录。
(二)艺术造诣深厚、风格鲜明,德艺双馨、德才兼备,在本专业本领域具有代表性。
(三)艺术成就突出、影响广泛,创作的艺术作品或塑造的艺术形象,具有较大影响力。
(四)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深受人民群众喜爱。
(五)文化和旅游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已获得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四川文华奖的作品,或已入选中国艺术节全国优秀美术、书法篆刻、摄影作品展等全国重要展览的作品原则上不再参评。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二条 四川文华奖评选由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舞台艺术和美术两个类别,分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进行。
(一)初评。通过组织专家评委审看作品视频或照片(美术类)等方式进行,初评结果在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经评奖委员会审定后公布。
(二)终评。通过组织专家评委现场观看演出或审看作品原件(美术类)等方式进行,终评结果在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经文化和旅游厅厅务会议审定后公布。
第十三条 舞台艺术和美术两个评审组的初评、终评专家评委数量原则上均不少于7人。
第十四条 四川文华奖评奖过程中如有争议,由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报评奖委员会裁定。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四川文华奖获奖作品或获奖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其他参演作品、入选作品颁发参演、入选证书。各地、各单位可以适当方式对获奖作品或获奖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将获奖作品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范围,将获奖美术作品纳入国有美术馆收藏范围,加大对获奖作品、获奖人员的宣传力度,扩大其影响力和辐射面。
第七章 评奖纪律
第十七条 四川文华奖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规范评奖程序,严肃评奖纪律,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利益交换等不良现象,确保评奖工作风清气正。
第十八条 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奖规定和回避、保密等有关工作纪律,并签署承诺书,违反规定或徇私舞弊的,取消评委资格,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如实申报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或违法违规情形,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申报资格、参评资格、所获奖项等处理。
第二十条 四川文华奖评奖工作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以及纪检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参评作品或个人一经申报,即视为已确认并遵守本章程及申报通知等各项规定,文化和旅游厅对参评参展作品有研究、摄影、录像、出版及宣传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每届四川文华奖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评奖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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