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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2年度大型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四川艺术基金面向全省受理大型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
根据《四川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四川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要求
本项目资助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繁荣四川文艺创作,传承四川历史文脉,充分发挥孵化作用,引导创作一批思想深刻、清新质朴、刚健有力相统一,经得起人民检验和评判的舞台艺术作品。
重点资助把握时代脉搏、聆听时代声音,自觉承担起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使命,反映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弘扬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审美追求的作品。重点资助秉承正确的历史观,反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弘扬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表现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弘扬党和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奋斗中形成的伟大精神的作品。重点资助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时间节点,聚焦党和国家以及四川重大发展战略,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省委省政府治蜀兴川实践,富有四川特色、符合时代要求、高水平高质量的新时代艺术创作作品。
二、资助范围
资助在申报时已经完成项目策划等创作前期工作,且2022年1月1日前未安排首演的新创大型舞台艺术作品。
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长篇、中篇)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
三、资助额度
(一)大型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请资助资金的额度不超过以下标准: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项目150万元;戏曲、话剧项目100万元;杂技剧项目8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项目60万元;儿童剧、木偶剧、小剧场戏剧项目40万元;皮影戏、曲艺(长篇、中篇)项目30万元。
(二)四川艺术基金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核定资助资金。
四、资助方式
(一)本项目属于匹配资助,申报主体必须投入不低于1:1的其他资金。
(二)对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四川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作为创作生产的启动经费,主要资助剧本、音乐、编导、舞美设计等创作核心环节;完成规定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
(三)大型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须完成3场演出,其中应包括公益性演出。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9年1月1日前在四川省登记、注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文化单位、机构或社会团体均可申报。
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并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项目申报主体应具有良好的实施能力,主营业务应与申报项目相一致。
4、项目申报主体应在当地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其中编剧、导演、演员、音乐、舞美等主创人员应以四川省内创作人员为主,外请省外主创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且主要演员不得从省外聘请,原则上使用本团演员。
(二)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项目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三)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项目不得申报本类型项目。
(四)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四川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主体,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情况,且在该项目未通过艺术基金组织的结项验收前,其项目主体不得再申报新的资助项目。
(五)已获得或已申报本年度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不得申报本类型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申报,至3月31日截止申报。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咨询电话:028-86120184。系统平台操作咨询电话:028-85353262、18782037835、18116595575。
七、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通过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平台(https://wlzj.tsichuan.com/),注册登录后选择“申报艺术基金”,按要求填写《四川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2年度大型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附件。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纳入四川艺术基金申报项目库;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对项目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使用。
八、申报材料
(一)《四川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2年度大型舞台艺术创作项目资助申报表》。
(二)项目申报主体同级行政机关颁发的单位或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项目申报主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四)项目申报主体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五)已落实配套资金证明材料,由当地文旅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六)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市级宣传或文旅部门党委的审读意见,并由相关领导机构审定。
(七)申报项目的剧本或剧目为改编、移植作品,须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编权、移植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等相关授权文件。
(八)申报项目如有外请省外主创人员,须提交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复印件。
(九)已经完成的剧本及相关的导演阐述、舞美设计图或草图(灯光设计、人物造型设计、服装设计)、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其中,申报舞剧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部分舞蹈编排视频;申报杂技剧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部分节目编排视频;申报交响乐和民族管弦乐资助项目的,须提交艺术构思、完整或部分音乐小样等文字、音像资料。
(十)申报材料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网络提交,管理中心不接受纸质申报材料。请将完整的申报材料压缩后发送至邮箱scysjjbs@163.com(含所有附件材料,压缩包名标注项目类型和项目名称),作为附件上传的辅助材料为图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图片应采用扫描的方式形成,格式为JPG;音频文件格式为WAV或MP3;视频应完整清晰,可识别度高,格式为MOV、AVI、FLV或MP4,视频或音频压缩至1000M之内。请做好申报材料备份,申报材料一经接收概不退还。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纳入四川艺术基金立项项目库,管理中心将与项目主体签订《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四川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2年度大型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应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助经费必须直接用于所申请的项目实施,专项管理、厉行节约,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费支出、挤占或挪作其他用途。
(三)各市州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地四川艺术基金项目承担监管责任。
十、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验收通过的项目纳入四川艺术基金结项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项目实施完成后进行结项验收。管理中心在项目首演前组织专家进行中期监督;结项验收时,项目主体应提交符合管理中心规定标准的完整视频。
(二)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审计评估,并组织专家进行结项验收。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项目申报主体负责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项目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对于项目主体与第三方的纠纷或争议,四川艺术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四)项目主体有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暂停项目主体一年以上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机构责任:
1、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项目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项目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首演验收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项目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出版、演出或出售资助项目的成果。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上述活动并且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标注该项目为“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项目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三)四川艺术基金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五)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四川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经费使用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艺术基金(以下简称“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经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四川艺术基金章程》《四川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艺术基金的资金,来自四川省本级财政拨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经费,是指艺术基金用于资助舞台艺术作品创作生产及完成规定场次演出活动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应承担如下责任:
(一)四川艺术基金理事会作为艺术基金的决策机构,承担年度资助方案的审定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职责。
(二)四川艺术基金专家库专家承担咨询、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责。
(三)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和各市州文旅局作为艺术基金管理和组织实施单位,承担对申报实施项目的政治导向管理、项目质量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直接监督指导责任。
(四)项目主体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对申报实施项目的政治导向管理、项目质量管理和经费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实行匹配资助。
对于立项资助项目,成本补偿额度不高于项目核定总成本预算额度的50%。
项目主体申报时须提供已落实经费与资源配套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贷款协议或贷款意向函、与资金提供单位的合作意向书、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证明等。
第六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执行如下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项目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的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严格会议、差旅、培训等预算管理,控制相关支出规模。
(二)权责明确,讲求绩效。项目经费管理各方应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加强对项目经费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主体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一次核定,分期支付。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型、艺术门类的创作规律及实际情况,按程序一次核定,按70%、30%的比例分立项款、结项款两批次支付经费。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组织实施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创作费、制作费、排练演出费三个一级科目。
第九条 创作费是指在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编剧(含改编移植)费:指编剧进行剧本创作、改编、移植的费用;
(二)作曲(含编曲、唱腔设计)费:指作曲家对舞台演出中的音乐进行乐谱编排或有组织化的音响设计创作的费用;
(三)导演(含编导、指挥)费:指导演、音乐及舞蹈编导、乐队指挥将剧本、曲谱、设计图内容转化为舞台形象,并编排形成完整舞台演出的费用;
(四)舞台美术设计费:指置景、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化妆以及多媒体视觉等所有舞台景观呈现过程中发生的设计费用;
(五)表演创作费:指演员塑造舞台艺术形象,进行审美意象创造的费用;
(六)前期论证费:指演出主创、专家在制作前对剧本、导演阐述、舞台构思等重要内容进行论证的费用;
(七)后期修改费:指首演结束后组织专家针对剧目演出具体细节元素进行研讨和加工修改提高的费用。
第十条 制作费是指在大型舞台艺术创作制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舞台美术制作费:指置景、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化妆以及多媒体视觉等所有舞台景观呈现过程中发生的设备租用与制作费用;
(二)音乐制作费:指音乐素材采集、编配、制作、合成(录音、乐队演奏、录音棚租用及合成、混音、MIDI小样制作等)费用。
第十一条 排练演出费是指在大型舞台艺术创作排练演出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租赁费:指排练演出期间所需要的租赁费用,如场地、器材、设备、服装、道具等;
(二)运输费:指舞台设备在进、出剧场期间的运输费用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用;
(三)差旅费:指排练演出期间发生的相关人员的城市间飞机、火车、轮船或租用车辆的费用、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四)宣传费:指剧本、导演手记等资料印刷出版以及海报、宣传册、媒体报道等宣传活动的费用;
(五)录音录像费:指排练演出期间发生的录音、录像以及后期剪辑、音像成品制作等费用。
第十二条 直接费用下各科目应在相应的标准内支出,实行分科目控制。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主体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用于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专项审计费用等。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资助资金总额的5%。
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和支付
第十五条 项目主体根据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以及资助项目申报书中预算申请表的开支内容,结合项目实施计划,合理安排项目执行各阶段的经费需求,确定预算内容和开支额度,如实填报预算。
第十六条 经费预算编制应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支出合理性原则,由项目主体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编制。
第十七条 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综合艺术门类、规模体量、主题题材、成本投入等因素,对申报项目预算进行核定,提出建议资助金额,报四川艺术基金理事会审议和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审定。
第十八条 项目主体应根据批复后的资助金额调整项目预算方案,并与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
第十九条 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与项目主体签定《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后,支付立项经费。结合项目监督和结项验收情况,支付项目后续经费。项目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主体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各科目支出额度,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一)科目限额内的预算调整,履行备案程序;
(二)科目限额外的预算调整,应按程序报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组织专家予以核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支出过程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对于交通费、住宿费等国家已出台相关支出标准的,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项目主体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主体应定期将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体应根据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结项验收有关规定,编报项目结项材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尚未用完的经费,应按原渠道退回,退回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对违反本细则及四川艺术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项目主体,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暂停或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四川艺术基金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主体三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出现政治导向问题;
(二)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三)截留、挪用、侵占、套取项目经费;
(四)拒不配合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工作;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党规党纪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按年度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对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结合项目监督和结项验收情况,对项目实施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定期向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和四川艺术基金理事会报送当年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决算情况与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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