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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2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信息来源:   作者:艺术处   发布时间:2021-12-31

四川艺术基金面向全省受理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

根据《四川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四川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要求

本项目资助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着眼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繁荣四川文艺创作,传承四川历史文脉,为人民喜闻乐见,公众参与度高的演出、展览、演播项目。支持深入市、县基层,深入农村,深入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开展的优秀艺术作品演出、展览、演播活动;重点资助我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创作生产的优秀艺术作品的传播交流推广。重点资助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时间节点,聚焦党和国家以及四川重大发展战略,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省委省政府治蜀兴川实践,富有四川特色、符合时代要求、高水平高质量的新时代艺术作品的演出、展览、演播活动。

二、资助范围

本项目资助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展演、美术作品展览和运用新媒体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演播活动。不资助艺术工作者个人的作品演出展览演播、纪念活动和节庆赛事等。

三、资助额度

(一)舞台艺术作品展演项目资助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80万元。

(二)美术作品展览项目、运用新媒体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演播项目资助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40万元。

(三)艺术基金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项目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核定资助资金。

四、资助方式

(一)本项目属于匹配资助,申报主体必须投入不低于1:1的其他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展馆剧场租赁、交通运输、学术研讨、资料录制和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不含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展陈布置和作品保险等费用。

(二)对具备实施条件的资助项目,四川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作为项目实施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9年1月1日前在四川省登记、注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文化单位或机构均可申报。

2、申报主体应具有良好的实施能力,主营业务原则上应与申报项目相一致。

3、已经完成了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展演、展览承接方或软件开发、内容制作方签署的意向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

(二)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三)申报舞台艺术展演项目,应于2022年1月1日前完成作品创作演出。

(四)申报美术作品展览项目,应于2022年1月1日前完成创作。

(五)申报运用新媒体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演播项目,演播内容应于2022年1月1日前完成。

(六)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资助、四川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资助的项目,不得申报本类型项目。

(七)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四川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主体,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情况,且在该项目未通过艺术基金组织的结项验收前,其项目主体不能再申报新的资助项目。

(八)已获得或已申报本年度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不得申报本类型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申报,至3月31日截止申报。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咨询电话:028-86120184。系统平台操作咨询电话:028-85353262、18782037835、18116595575。

七、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通过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平台(https://wlzj.tsichuan.com/),注册登录后选择“申报艺术基金”,按要求填写《四川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2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纳入四川艺术基金申报项目库;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对项目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使用。

八、申报材料

(一)《四川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2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申报舞台艺术展演项目的,须提供项目主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项目完整剧本;

(四)申报运用新媒体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演播项目,播出媒体应在2019年1月1日前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并提供备案证明。

(五)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六)开展传播交流推广活动的工作方案,与承接展演展览的剧场、展馆或软件开发、内容制作单位签署的意向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由当地文旅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七)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市级宣传或文旅部门党委的审读意见,并由相关领导机构审定。

(八)舞台艺术展演项目须提交完整的参演作品视频,美术作品展览项目须提交全部参展作品的图片,运用新媒体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演播项目须提交部分播出内容视频。

(九)申报材料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网络提交,管理中心不接受纸质申报材料。请将完整的申报材料压缩后发送至邮箱scysjjbs@163.com(含所有附件材料,压缩包名标注项目类型和项目名称),作为附件上传的辅助材料为图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图片应采用扫描的方式形成,格式为JPG;音频文件格式为WAV或MP3;视频应完整清晰,可识别度高,格式为MOV、AVI、FLV或MP4,视频或音频压缩至1000M之内。请做好申报材料备份,申报材料一经接收概不退还。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纳入四川艺术基金立项项目库,管理中心将与项目申报主体签订《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四川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2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应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助经费必须直接用于所申请的项目实施,专项管理、厉行节约,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费支出、挤占或挪作其他用途。

(三)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视为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演出、展览和演播等宣传推广活动,并将全部项目成果的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与成果运用相关的著作权以非专有使用许可的方式授予管理中心。

(四)各市州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地四川艺术基金项目承担监管责任。

十、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验收通过的项目纳入四川艺术基金结项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二)管理中心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审计评估,并组织专家进行结项验收。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项目主体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结项验收时,项目主体应按相关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项目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四)项目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暂停项目主体一年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机构责任:

1、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项目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项目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项目主体应同意按照四川艺术基金安排,参加基金组织的出版、展演等公益性活动。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标注该项目为“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四川艺术基金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四川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经费使用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艺术基金(以下简称“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经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四川艺术基金章程》《四川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艺术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四川省本级财政拨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经费,是指艺术基金用于资助艺术作品展览、演出和通过互联网、运用新媒体传播等艺术交流推广活动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应承担如下责任。

(一)四川艺术基金理事会作为艺术基金的决策机构,承担年度资助方案的审定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职责。

(二)四川艺术基金专家库专家承担咨询、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责。

(三)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和各市州文旅局作为艺术基金管理和组织实施单位,承担对申报实施项目的政治导向管理、项目质量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直接监督指导责任。

(四)项目主体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对申报实施项目的政治导向管理、项目质量管理和经费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实行匹配资助。

对于立项资助项目,成本补偿额度不高于项目核定总成本预算额度的50%。

项目主体申报时须提供已落实经费与资源配套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贷款协议或贷款意向函、与资金提供单位的合作意向书、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证明等。

第六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执行如下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项目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的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严格会议、差旅、培训等预算管理,控制相关支出规模。

(二)权责明确,讲求绩效。项目经费管理各方应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加强对项目经费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主体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一次核定,分期拨付。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型、艺术门类的传播规律及实际情况,按程序一次核定,按70%、30%的比例分立项款、结项款两批次支付。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组织实施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九条  演出类项目的直接经费,具体用于如下:

(一)场馆租赁费:指场馆租赁与其他配套服务以及舞台呈现的费用;

(二)运输费:指舞台设备在进、出场馆期间的运输费用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用;

(三)差旅费:指演出期间发生的相关人员的城市间飞机、火车、轮船或租用车辆的费用、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四)学术研讨费:指资助项目展演过程中召开的学术研讨会及资料录制制作的费用;

(五)宣传费:指资助项目展演相关的资料采集录制、印刷出版以及海报、宣传册、媒体报道等宣传活动的费用。

第十条  展览类项目的直接经费,具体用于:

(一)场馆租赁费:指场馆租赁与其他配套服务的费用;

(二)策展费:指策展人员对整体展览项目进行构思、统筹与管理的费用;

(三)布(撤)展费:指展览布、撤展期间内,进行展品、辅助展品的布置与陈列,展柜、展具、灯光器材等辅助设备的安装、拆卸与整修等工作的费用;

(四)运输费:指展品(与展品密不可分的包装物)等在进、出场馆期间的运输费用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费用;

(五)差旅费:指展览期间发生的相关人员的城市间飞机、火车、轮船或租用车辆的费用、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六)展品制作(装裱、洗印)费:指展品征集到具体展陈期间发生的制作、装裱(架上书画类作品)、洗印翻印(摄影作品)等活动的费用;

(七)学术研讨费:指资助项目展览过程中召开的学术研讨会及资料录制制作的费用;

(八)宣传费:指资助项目展览相关的资料采集录制、印刷出版以及海报、宣传册、媒体报道等宣传活动的费用。

第十一条  通过互联网、运用新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传播交流推广的项目的直接经费,具体用于:

(一)技术服务费:指调研设计、编程开发、测试调整以及后台运营维护期间所发生的场地、硬件设备租赁和人工费用;

(二)内容采集制作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内容信息采集、数字化制作的费用;

(三)运营推广及维护费:指项目成果上线后的宣传以及平台软件运营推广及维护活动的费用;

(四)差旅费:指项目实施期间发生的相关人员的城市间飞机、火车、轮船或租用车辆的费用、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第十二条  直接费用下各科目应在相应的标准内支出,实行分科目控制。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主体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用于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专项审计费用等。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资助资金总额的5%。

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和支付

第十五条  项目主体根据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以及资助项目申报书中预算申请表的开支内容,结合项目实施计划,合理安排项目执行各阶段的经费需求,确定预算内容和开支额度,如实填报预算。

第十六条  经费预算编制应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支出合理性原则,由项目主体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编制。

第十七条  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综合艺术门类、人数、场次、地点等因素,对演出类项目预算进行核定,综合地点、场次、时长、展品数量等因素,对展览类项目预算进行核定,提出建议资助金额,报四川艺术基金理事会审议和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审定。

第十八条  项目主体应根据批复后的资助金额调整项目预算方案,并与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

第十九条  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与项目主体签定《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后,支付立项经费。结合项目监督和结项验收情况,支付项目后续经费。项目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主体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各科目支出额度,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一)科目限额内的预算调整,履行备案程序;

(二)科目限额外的预算调整,应按程序报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组织专家予以核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支出过程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对于交通费、住宿费等四川已出台相关支出标准的,参照四川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项目主体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支出,不得用于四川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主体应定期将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体应根据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结项验收有关规定,编报项目结项材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尚未用完的经费,应按原渠道退回,退回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对违反本细则及四川艺术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项目主体,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暂停或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四川艺术基金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暂停项目主体三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出现政治导向问题;

(二)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三)截留、挪用、侵占、套取项目经费;

(四)拒不配合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工作;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党规党纪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按年度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对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结合项目监督和结项验收情况,对项目实施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定期向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和四川艺术基金理事会报送当年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决算情况与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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