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无障碍浏览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通知公告>公示公告

四川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2年度青年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信息来源:   作者:艺术处   发布时间:2021-12-31

四川艺术基金面向全省受理青年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

根据《四川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四川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要求

本项目资助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充分发挥孵化作用,培育德艺双馨的高水平艺术人才,引导青年艺术工作者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牢记文化担当和社会责任,不断提高学养、涵养、修养,成为党的文艺方针政策的拥护者、践行者,成为时代风气的先行者、先倡者。

重点资助适应我省艺术事业当前和长远发展需要,以造就有影响的各领域艺术领军人才和基层优秀实用型人才为目标,目的明确、特色鲜明、实践性和针对性强的艺术人才培训活动。

重点资助忠于祖国,热爱人民,坚守艺术理想,坚持人格修为,致力我省艺术事业,拥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青年艺术创作和文艺评论工作者。

重点资助围绕党和国家重大时间节点,聚焦党和国家以及四川重大发展战略,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省委省政府治蜀兴川实践等主题开展的创作人才培养项目。

具体资助:

(一)青年艺术人才培训班;

(二)青年艺术创作人才。

二、资助范围

(一)青年艺术人才培训班资助范围包括:舞台艺术创作(编剧、导演、演员)类人才培训班;音乐创作类人才培训班;美术创作类人才培训班;艺术理论评论类人才培训班。

(二)青年艺术创作人才包括:戏剧编剧人才;音乐作曲人才;舞蹈、舞剧编导人才;舞台艺术表演人才;美术创作人才;文艺评论人才。

三、资助额度

(一)青年艺术人才培训班项目资助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

(二)青年艺术创作人才项目资助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三)四川艺术基金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项目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核定资助资金。

四、资助方式和要求

申报项目应是在获得艺术基金立项资助,完成立项签约后实施,且能够在2023年4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具体分为:

(一)青年艺术人才培训班

1、项目设计要遵循高层次、小批量原则,体现灵活性、多样化特点,鼓励艺术经验的直接传授和在实践中提升艺术创作能力,围绕具体创作任务出作品、出人才。

2、青年艺术创作人才培养重在艺术实践和经验传授,注重提升专业技能、拓宽艺术视野和培养创新能力;青年理论评论人才培养重在培养能够围绕当下艺术实践开展艺术批评活动的人才。

3、四川艺术基金对青年艺术人才培训班的教师聘请、学员交通食宿、租赁培训场所和开展艺术实践活动等给予资助,承担项目的机构或单位须将资助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开支,不得向学员收取学费等其他费用,不得与自行举办的其他培训项目拼班、交叉。

4、本项目属于匹配资助,申报主体必须投入不低于1:1的其他资金。

5、对立项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作为启动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

6、承担项目的机构或单位应适度控制培训规模,原则上参加培训的学员不少于30名。面向全省或重庆地区择优遴选培训对象,本机构或单位内部学员人数不超过1/5,重庆学员人数不得超过1/5。学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学员确定后,将名单及个人简历送管理中心备案。

7、对青年艺术人才培训班项目结项验收时提交的学员作品,艺术基金将择优组织开展出版、展览、演出等宣传推广活动。

8、承担项目的机构或单位应保证培训时间。原则上培训时间不少于两个月,且集中授课时间不少22天。培训可依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批次、分地域进行。

(二)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

艺术基金对立项资助项目,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创作采风、资料收集、材料购置和作品录音录像、结集出版等与创作有关的支出。

五、申报条件

(一)青年艺术人才培训班申报条件:

1、项目主体为机构或单位(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9年1月1日前在四川省登记、注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文化单位、机构或社会团体均可申报。

(2)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教学实践资源、师资力量和设施条件,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和已落实资金证明。鼓励艺术创作单位与艺术教育科研单位合作开展项目。

2、由多家机构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机构或单位作为项目主体进行申报。

3、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艺术人才培训项目资助、四川艺术基金青年艺术人才培训班资助的项目,不得申报本类型项目。

4、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四川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主体,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情况,且在该项目未通过艺术基金组织的结项验收前,其项目主体不得申报新的资助项目。

5、已获得或已申报本年度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不得申报本类型项目。

(二)青年艺术创作人才申报条件:

1、本项目主体为个人,需依托单位进行申报。

2、申报者和推荐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者应是在四川从事艺术领域工作的专业人才,由本人工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

(2)推荐单位应是2019年1月1日前在四川省登记、

注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文化单位、机构或社会团体等,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监管责任。

(3)申报者应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根本方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强烈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思想政治素质好,无违纪违法行为。

(4)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5)每个申报者限申报1项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

(6)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四川艺术基金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的申报者,不得申报本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申报,至3月31日截止申报。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咨询电话:028-86120184。系统平台操作咨询电话:028-85353262、18782037835、18116595575。

七、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通过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平台(https://wlzj.tsichuan.com/),

注册登录后选择“申报艺术基金”,按要求填写《四川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2年度青年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纳入四川艺术基金申报项目库;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对项目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使用。

八、申报材料

(一)青年艺术人才培训班申报材料

1、《四川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2年度青年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表》。

2、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4、已落实资金证明材料,由当地文旅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5、开展艺术人才培训项目的工作方案、完整课程安排、全部授课教师简介,以及与授课教师签署的协议。

(二)青年艺术创作人才申报材料

1、《四川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2年度青年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表》。

2、推荐单位同级行政机关颁发的单位或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申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报者在四川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5、申报者曾在本领域获得专业奖项或参加过演出活动的,须提供获奖、参演证书清单及复印件,由申报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6、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市级宣传或文旅部门党委的审读意见,并由相关领导机构审定。

7、申报戏剧编剧人才项目,须提交项目申报主体曾创作完成的作品2至3部和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故事梗概等。

8、申报音乐作曲人才项目,须提交项目申报主体曾创作完成的作品2至3部乐谱、音频或视频文件和申报项目的艺术构思、音乐小样及其乐谱。

9、申报舞蹈、舞剧编导人才项目,须提交项目申报主体曾编导创作的作品2至3部视频文件和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或部分排练视频。

10、申报舞台艺术表演人才项目,须提交项目申报主体曾演出的舞台艺术作品2至3部视频文件,其中至少有1部为本人单独表演的、不超过15分钟的作品,以及申报项目的创作构思或部分彩排视频。

11、申报美术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交项目申报主体曾创作完成作品的照片5至10幅和申报项目的构思草图、初稿或作品小样的照片。

12、申报文艺评论人才项目,须提交项目申报主体撰写且公开发表的2至3篇评论文章和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基本思路。

申报材料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网络提交,管理中心不接受纸质申报材料。请将完整的申报材料压缩后发送至邮箱scysjjbs@163.com(含所有附件材料,压缩包名标注项目类型和项目名称),作为附件上传的辅助材料为图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图片应采用扫描的方式形成,格式为JPG;音频文件格式为WAV或MP3;视频应完整清晰,可识别度高,格式为MOV、AVI、FLV或MP4,视频或音频压缩至1000M之内。请做好申报材料备份,申报材料一经接收概不退还。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纳入四川艺术基金立项项目库,管理中心将与项目申报主体签订《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四川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2年度青年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应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助经费必须直接用于所申请的项目实施,专项管理、厉行节约,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费支出、挤占或挪作其他用途。

(三)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视为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演出、展览和演播等宣传推广活动,并将全部项目成果的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与成果运用相关的著作权以非专有使用许可的方式授予管理中心。

(四)各市州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地四川艺术基金项目承担监管责任。

十、监督验收

资助项目应于2023年4月30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管理中心将按照《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验收通过的项目纳入四川艺术基金结项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具体分为:

(一)青年艺术创作培训班监督验收

1、青年艺术创作培训班资助项目申请结项验收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成果材料(a.舞台艺术创作人才培养项目的培训成果以表演形式呈现的,需提交学员结业演出照片和完整音视频,以作品呈现的需提交所有学员成果,有出版物的需提交出版物5份;b.美术创作类的艺术人才培养项目需提交所有学员作品高清图片;c.理论评论人才培养项目的培训成果以论文、报告、作品等形式呈现的,需提交所有学员成果,有出版物的需提交出版物5份;

(2)授课材料(a.教学计划b.完整教学视频c.PPT等);

(3)交流、采风、排练、创作等实践环节情况介绍及相关照片、视频;

(4)研讨会、座谈会材料;

(5)其他结项相关材料。

2、由多家机构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项目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3、项目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

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4、项目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款项、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暂停项目主体一年以上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单位和个人责任:

(1)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项目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项目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二)青年艺术创作人才监督验收

1、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申请结项验收时,须提交完整作品。

(1)戏剧编剧人才项目须提交完整的戏剧剧本。

(2)音乐作曲人才项目须提交完整的音乐作品乐谱、音频或视频。

(3)舞蹈编导人才项目须提交完整的舞蹈作品视频;舞剧编导人才项目须提交完整的舞剧作品或其中一幕的视频。

(4)舞台艺术表演人才项目须提交不少于一个小时的个人完整演出视频。

(5)美术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交完整创作作品,其中,中国画、油画、水彩(粉)画作品单幅不小于1.5×1.5米;版画作品单幅不小于1×1米;雕塑作品的尺度为:单件作品最长边不小于1.2米,且应为硬质材料;摄影作品单幅不小于20寸(0.4×0.5米),且应用专业级相纸打印;工艺美术创作人才项目须提交完整的创作作品。

(6)文艺评论人才项目须提交撰写的评论文章。

2、申报者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者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申报者与第三方的纠纷或争议,四川艺术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3、申报项目立项后,推荐单位应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助经费必须直接用于所申请的项目实施,不得挤占或挪作其他用途。

4、申报者或推荐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暂停申报者申报资格或推荐单位一年以上推荐资格,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机构责任:

(1)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和成果的。

(2)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3)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受到刑事处罚者。

(4)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5)工作调离四川省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一、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标注该项目为“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艺术基金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推荐单位或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四川艺术基金青年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经费使用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艺术基金(以下简称“艺术基金”)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经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四川艺术基金章程》《四川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艺术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四川省本级财政拨款。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经费,是指艺术基金用于资助艺术经验传授、实践提高及学员成果展示等人才培养活动的专项经费或用于资助45周岁以下青年艺术人才创作活动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应承担如下责任:

(一)四川艺术基金理事会作为艺术基金的决策机构,承担年度资助方案的审定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职责。

(二)四川艺术基金专家库专家承担咨询、评审、监督等相关职责。

(三)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和各市州文旅局作为艺术基金管理和组织实施单位,承担对申报实施项目的政治导向管理、项目质量管理和经费使用的直接监督指导责任。

(四)项目主体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对申报实施项目的政治导向管理、项目质量管理和经费使用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执行如下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项目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的实施计划和目标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严格会议、差旅、培训等预算管理,控制相关支出规模。

(二)权责明确,讲求绩效。项目经费管理各方应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加强对项目经费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主体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一次核定,分期支付。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型、艺术门类的人才培养规律及实际情况,按程序一次核定,按70%、30%的比例分立项款、结项款两批次支付。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一节青年艺术人才培训班资助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青年艺术人才培训班资助项目实行匹配资助。

对于立项资助项目,成本补偿额度不高于项目核定总成本预算额度的50%。

项目主体申报时须提供已落实经费与资源配套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贷款协议或贷款意向函、与资金提供单位的合作意向书、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证明等。

第七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组织实施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八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培训费和实践费两个一级科目。

培训费是指艺术人才培养项目在培训环节发生的各项费用。

实践费是指艺术人才培养项目在实践环节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九条  舞台类人才培训班项目的直接经费,具体用于:

(一)培训费

1.教师教辅费:指集中培训期间聘请专业人士授课以及授课所需的教材教辅费用;

2.场地服务费:指教学场所及附带提供的工作人员等辅助教学人员、投影仪等辅助教学设备等相关服务的费用。工作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在培训学员总量的10%以内;

3.差旅费:指集中培训期间发生的相关人员一次性往返于培训地点的飞机、火车、轮船或租用车辆的费用、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4.设备材料费:指集中培训期间所需的材料、设备耗材等费用。

(二)实践费

1.资料采集推广费:指项目实施期间发生的音像等资料采集录制以及后期剪辑制作与推广宣传的费用;

2.采风考察观摩费:指创作实践环节发生的必要的采风、调研、考察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和观摩学习的费用;

3.成果展示费:指培训成果的排练演出以及与之相关展示活动的费用。

第十条  美术类人才培训班项目的直接经费,具体用于:

(一)培训费

1.教师教辅费:指集中培训期间聘请专业人士授课以及授课所需的教材教辅费用;

2.场地服务费:指教学场所及附带提供的工作人员等辅助教学人员、投影仪等辅助教学设备等相关服务的费用。工作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在培训学员总量的10%以内;

3.差旅费:指集中培训期间发生的相关人员一次性往返于培训地点的飞机、火车、轮船或租用车辆的费用、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4.设备材料费:指集中培训期间所需的材料、设备耗材等费用。

(二)实践费

1.资料采集推广费:指项目实施期间发生的音像等资料采集录制以及后期剪辑制作与推广宣传的费用;

2.采风考察观摩费:指创作实践环节发生的必要的采风、调研、考察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和观摩学习的费用;

3.成果展示费:指培训成果的布展展览以及与之相关展示活动的费用;

4.印刷出版费:指培训实践相关成果资料编辑成册、印制出版的费用。

第十一条  理论评论类人才培训班项目的直接经费,具体用于:

(一)培训费

1.教师教辅费:指集中培训期间聘请专业人士授课以及授课所需的教材教辅费用;

2.场地服务费:指教学场所及附带提供的工作人员等辅助教学人员、投影仪等辅助教学设备等相关服务的费用。工作人员数量应严格控制在培训学员总量的10%以内;

3.差旅费:指集中培训期间发生的相关人员一次性往返于培训地点的飞机、火车、轮船或租用车辆的费用以及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二)实践费

1.资料采集推广费:指项目实施期间发生的音像等资料采集录制以及后期剪辑制作与推广宣传的费用;

2.采风考察观摩费:指创作实践环节发生的必要的采风、调研、考察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和观摩学习的费用;

3.成果展示费:指培训成果的展览展示活动的费用;

4.印刷出版费:指培训实践相关成果资料编辑成册、印制出版的费用;

5.咨询研讨费:指项目实施期间发生的专家咨询论证及研讨的费用;

6.理论研究费:指对培训期间产生的理论成果进行后续研究的费用。

第十二条  直接费用下各科目应在相应的标准内支出,实行分科目控制。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主体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用于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相关税费、专项审计费用等。

第十四条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资助资金总额的5%。

第二节 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资助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五条 青年艺术创作人才项目的经费,具体用于:

(一)创作费是指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资料收集费:指作品创作过程中书籍、音像等资料采集、复印、翻拍、翻译的费用;

2.材料购置费:指作品创作过程中必需的设备耗材、原材料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保管的费用;

3.采风考察观摩费:指项目主体在创作过程中开展必要的体验生活、采风调研、学习考察观摩等活动的费用;

4.专家指导费:指作品创作过程中发生的专家指导、咨询及论证的费用;

5.设计制作费:指作品创作及制作环节发生的服装、道具、造型、音乐等设计制作活动费用;

6.表演创作费:指演员塑造舞台艺术形象,进行审美意象创造以及舞台呈现的费用。

(二)演出费是指在作品进行演出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1.录音录像费:指创作作品排练演出期间发生的录音、录像以及后期剪辑、音像成品制作等费用;

2.差旅费:指作品展演期间发生的相关人员城市间的飞机、火车、轮船或租用车辆的费用以及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和支付

第十六条  项目主体根据艺术基金年度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以及资助项目申报书中预算申请表的开支内容,结合项目实施计划,合理安排项目执行各阶段的经费需求,确定预算内容和开支额度,如实填报预算。

第十七条  经费预算编制应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支出合理性原则,由项目主体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编制。

第十八条  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组织专家综合青年艺术创作人才艺术门类、青年艺术人才培训班资助项目的学员数、时长、招生对象等因素,对申报项目预算进行核定,提出建议资助金额;报四川艺术基金理事会审议和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审定。

第十九条  项目主体应根据批复后的资助金额调整项目预算方案,并与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

第二十条  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与项目主体签定《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后,支付立项经费。结合项目监督和结项验收情况,支付项目后续经费。项目经费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体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各科目支出额度,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一)科目限额内的预算调整,履行备案程序;

(二)科目限额外的预算调整,应按程序报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组织专家予以核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支出过程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对于交通费、住宿费等四川已出台相关支出标准的,参照四川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项目主体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支出,不得用于四川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主体应定期将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体应根据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结项验收有关规定,编报项目结项材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尚未用完的经费,应按原渠道退回,退回资金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对违反本细则及四川艺术基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的项目主体,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暂停或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四川艺术基金理事会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并取消项目主体三年以上申报资格,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出现政治导向问题;

(二)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三)截留、挪用、侵占、套取项目经费;

(四)拒不配合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项目管理工作;

(五)其他违反四川法律、法规及党规党纪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按年度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主体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组织对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结合项目监督和结项验收情况,对项目实施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定期向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和四川艺术基金理事会报送当年资助项目经费使用、决算情况与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剧目工作室(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关联文章 >>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