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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
征求“剧美天府”优秀剧目展演季活动工作规则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作者:艺术处   发布时间:2021-12-21

为规范我省舞台艺术活动管理和举办,我厅拟制了《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剧美天府”四川省优秀剧目展演季活动工作规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12月28日前,以实名的方式,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文化和旅游厅。

联系人:胡大蓉;电话:028-86703791;邮箱:949001845@qq.com;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青莲上街2号。


附件: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剧美天府”优秀剧目展演季活动工作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聚焦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在守正创新上实现新作为,出精品、出人才,繁荣文艺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打造四川艺术新品牌,展现四川文艺新气象,为建设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凝心聚力。经研究决定,从2021年开始设立“剧美天府”优秀剧目展演季活动。为规范展演季活动举办,结合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规则。

一、展演季由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负责,相关省级党政机关单位、群团组织参与共同主办。每届展演季在主题、演出内容和艺术形式上可有所侧重,使之具有鲜明的主题和特色。

二、展演季一年一届。承办地设置成都主会场+N个分会场,承办实行申报制。

三、展演季设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统筹协调展演季组织举办工作。组委会办公室设在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负责展演季组织策划和日常工作。

四、承办地申报条件及评选程序:

(一)文化和旅游厅在每年2月之前下发当年申报承办通知,各地文化和旅游局、厅直文艺单位等符合条件的单位以书面形式申报承办展演季。

(二)展演季主会场设在成都市,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厅直文艺单位均可申请承办;展演季分会场由成都市以外的其他市(州)文化和旅游局申办,每届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个。

(三)承办地要具备满足展演季活动需求的场馆设施,交通、接待条件,以及大型活动的宣推和组织能力。

 (四)申报材料内容包括:

1.承办地文化艺术资源特点;

2.演出场馆现状及其满足展演季使用程度;

3.展演季的整体策划方案;

4.整体宣传推广方案,包括线上展示展演方案;

   5.接待方案;

6.举办大型活动经验及组织能力;

7.票务方案、经费预算及筹集情况;

8.常态化疫情防控方案、安全预案;

9.其他有关申报佐证材料。

(五)组委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承办单位和承办地进行文本材料审查或实地考察,经综合评估提出建议意见,征求其他主办单位意见后,报文化和旅游厅厅务会议研究确定。于每年3月底之前公布当年承办单位。

五、展演季活动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舞台艺术演出为主,开展相关的文化艺术宣传展览、展示、讲座等延伸活动。根据实际需求,可与举办地的文创、科技、旅游或其他艺术活动相结合,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二)主会场以优秀舞台剧目展演为主,重点遴选和引进不少于25部省内外优秀作品进行展演;分会场展演剧目数量原则上不少于6部,结合主题惠民艺术活动项目丰富活动内容;

(三)参加展演季的舞台剧目包括地方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杂技剧、曲艺、木偶剧、皮影戏及主题音乐会等多种艺术形式;可结合主题纳入沉浸式演出、旅游演出等优秀项目丰富展演季活动内容吸引更多年轻人关注参与;

六、参演剧目选拔程序如下:

(一)遴选省内参演作品

1.申报。各市(州)文旅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文化和旅游厅进行申报,厅直文艺单位、在蓉高校、省级协会组织等单位可直接向文化和旅游厅申报。申报单位应把好参赛作品的政治导向关、意识形态关、内容审核关;

2.初评。文化和旅游厅按照相关规定抽取、组织专家对申报作品进行初评,采取审看作品视频影像资料等方式进行。

3.复审。经专家评审后的名单报组委会审定,确定入围展演名单。

4.公示。入围参演剧目名单在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5.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主办单位联合发文向社会发布展演季活动通知。

(二)邀请省外参演作品

每届展演季都邀请部分省外优秀剧目,条件允许可邀请国外优秀作品参加演出。由承办单位提出省外邀请参演剧目名单报文化和旅游厅初审,再报组委会复审通过后确定。

七、为充分调动参演单位和观演人群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形成良好社会效益,展演季可设置最受观众喜爱的剧目、最佳剧目、优秀剧目等评选项目。评选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以大众投票等方式开展,综合观众人数、票房收入、得票数和社会评价作为参考依据。

八、展演季活动经费可在省级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主会场补助经费根据申报方案经评审后按规定给予补助,分会场根据申报方案经评审后参照国内节会标准(川文旅发〔2020〕23号)给予补助。

九、补助经费须全部用于展演季活动,不得挪作他用。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向主办单位提交绩效评估报告。             

十、本工作规则由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由艺术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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