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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古籍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作者:公共服务处   发布时间:2021-12-13

为贯彻落实领导批示精神,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古籍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拟与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省民族宗教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省方志办、省社科联等部门联合发文,按程序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征求《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古籍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起止时间为2021年12月10日至14日。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可通过书面方式向我厅正式反馈意见。

联系人:刘玉容

联系方式:028-86702259

通讯地址:四川省锦江区青莲上街2号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处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古籍保护利用

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四川古代文献典籍卷帙浩繁,对促进文化传承、增进民族团结、坚定文化自信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省古籍保护利用还存在底数不清、保管条件堪忧、抢救进度缓慢、人才匮乏、投入不足等突出问题。为贯彻落实好省委主要领导重要批示要求,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古籍保护利用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重要论述精神,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工作方针,围绕“到2025年,基本建立古籍保护研究利用工作体系”工作目标,系统谋划、远近结合,问题导向、重点突破,统筹抓好古籍普查登记、保护修复、研究利用、整理出版、宣传推广和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推动古籍保护利用专业化、体系化、数字化发展,着力破解影响古籍保护利用的机制性问题和深层次难题,努力让“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都活起来”,为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历史智慧和文化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古籍普查摸底行动。制订古籍普查实施方案,围绕古籍存量、专业人才力量、保护利用资源3个重点,推动古籍保存单位、古籍研究单位、古籍管理单位开展全方位普查。按照古籍的历史文物性、学术资料性或艺术代表性价值等基本原则,完成现存古籍的品种、数量、级别等次、破损情况和保存保护环境的调查、鉴定、记录工作,形成全省古籍普查报告。

(二)开展古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保存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标《图书馆古籍书库基本要求》,全面改善古籍保护人防物防技防条件,古籍收藏单位全面建成达标书库,重点古籍全面实行专库(柜、架)、专项、专人管理。省古籍保护中心为存藏条件不足的珍贵古籍提供寄存服务。

(三)建立珍贵古籍名录制度。实行古籍分类分级保护,公开申报、科学认定、严格程序发布珍贵古籍名录,《四川省珍贵古籍名录》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公布。积极推荐我省古籍进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国家珍贵古籍、四川省珍贵古籍所在收藏单位要落实保护利用措施,改善保护利用条件,提高保护利用效果,确保珍贵古籍本体安全。

(四)开展一、二级破损古籍本体抢救性修复。制定《全省一、二级破损古籍抢救专项计划》,建立古籍修复档案,坚持“不漏一卷、不少一册、不毁一页”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按照《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将抢救行动落实到单位、具体到卷册、明晰到人员,实行一、二级破损古籍抢救网络年报、季报、月报制度。

(五)开展古籍保护单位评估。制订古籍保护单位评估标准,开展四川省古籍保护单位评估工作。“十四五”时期,全省古籍保护单位保存条件、抢救修复、活化利用全面达到规范化水平。对古籍数量多、珍贵文献多、保管条件好、活化利用好的古籍保护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后命名为四川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四川古籍保护单位,符合条件的推荐为国家重点古籍保护单位。

(六)建设古籍保护利用重点基地。规划建设一批省级重点古籍保护利用基地,发挥省图书馆(省古籍保护中心)的龙头、引领作用,规划支持成都图书馆、四川大学图书馆、成都杜甫草堂博物馆、四川西部文献修复中心等建设区域、行业和社会化保护利用基地,提升全省古籍保护利用水平。

(七)开展重点古籍整理出版。编制实施《四川省古籍整理出版中长期规划(2021—2030年)》,集中推进巴蜀古籍文献保护研究利用工程等重点工程,统筹推进巴蜀基本古籍文献、出土文献、口述文献、散失海外珍稀古籍文献、巴蜀社会档案文献等整理出版工作,加快《中华古籍总目•四川卷》《四川省珍贵古籍名录》《巴蜀全书》《洪武南藏》《清代南部县衙门档案》《四川世居民族文献集成》等重大古籍整理出版工作。

(八)建设省典籍博物馆。依托省图书馆宏富馆藏,以展示传统典籍、弘扬中华文化为宗旨,建设集典籍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公共教育、传承弘扬、文化休闲于一体的专业性博物馆,逐步实现典籍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全面聚合。

(九)实施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利用专项行动。针对少数民族古籍工作的特点和现状,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开展我省世居少数民族古籍保护、抢救、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依托古籍普查摸底行动,全面了解掌握全省少数民族古籍存量、分布和流传情况,做好散藏在民间的少数民族古籍和口头传承古籍的保护征集工作。按照“救人、救书、救学科”的原则,加快优秀少数民族民间口传古籍及其传承人抢救工作。对具有较高价值的孤本、善本及精品,要进行严格的科学保护。

(十)加强古籍文献研究阐释。发挥教育科研、文化旅游、民族宗教、档案、方志等部门职能作用,依托哲学、历史、文学、考古、宗教等多领域专家学者,深入研究、阐释、解读、普及巴蜀文化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和基本走向,激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生机活力。

(十一)完善古籍保护制度规范。根据《古籍定级标准》《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定级》等行业标准、国家标准,遵循古籍保护及活化利用规律,着手制定四川省古籍保护利用规范化工作指南,研究制定古籍保护中心工作规范,推动全省古籍保护利用工作整体联动,实现古籍保护利用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十二)加快古籍数字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手段,加快古籍数字化、网络化、视听化建设,建设全省馆藏特色文献和珍贵古籍、少数民族古籍数字资源库,采取数字化、网络化方式开放古籍资源,促进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率。

(十三)支持古籍特色化开发。鼓励有条件的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开展研学旅行,开发弘扬传统文化、反映时代精神、满足消费需求的文创产品、文化服务。支持开展以古籍研学为主题的夏令营、冬令营活动。支持各类社会主体开展以古籍为主题的展览展示、讲座报告。将古籍知识纳入全民阅读活动,推动古籍进教材、进栏目、进书目。

(十四)加强古籍人才培养。制定全省古籍保护利用人才培养培训规划,将古籍修复技艺纳入非遗保护项目,采取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相结合的办法,委托高职院校开展文献修复与古籍保护专业人才提升性培训、订单式培养,加强古籍修复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研修研培力度,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利用人才。建立古籍研究传习基地,重点加强古籍保护、修复、翻译、整理、出版、研究人才培养。支持和鼓励相关事业单位在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时,向在古籍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按程序公开招聘急需古籍修复人才。

(十五)建设古籍科研基地。发挥相关院校、科研机构专业人才优势,从古籍研究对象方法、内容原则、应用价值等方面,研究古籍普查、抢救、保护、利用、整理的规律特点,创立完善古籍保护利用学科体系。支持古籍保护利用社科规划重大项目申报。建立古籍保护利用工作专家小组,为古籍保护利用的理论研究、修复实践、活化利用等提供学理支撑。

(十六)加大古籍交易流通监管。按照文物市场监管要求,规范古籍市场的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贩卖、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七)加强古籍保护宣传。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古籍保护利用工作宣传力度,更多运用新媒体手段,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培养公众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参与古籍保护的良好氛围。各级各类古籍保护单位(基地)要建设面向公众的新媒体宣传平台,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

(十八)鼓励社会力量有序参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课题招投标、重大专项委托等方式,引导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组织机构、民间团体等有序参与古籍保护、研究、利用工作。开展古籍保护志愿者招募,支持高校师生、古籍爱好者积极参与古籍保护利用工作。

三、组织保障

(十九)完善古籍保护利用工作机制。建立由省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族宗教委、省档案局、省地方志办公室、省社科联、省文物局等参加的四川省古籍保护利用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古籍保护利用统筹协调、组织领导、督办落实。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省民族宗教委、省档案局、省地方志办公室、省文物局分别组织本系统古籍收藏单位开展古籍保护利用工作,其它成员单位各司其智,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厅领导兼任。做实做强省古籍保护中心,负责全省古籍保护利用的综合协调、规划制定、工作检查、业务指导、等级评定等工作。各地、各行业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抓好古籍保护利用工作。

(二十)加大古籍保护利用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按照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做好古籍保护利用经费保障,积极争取中央转移支付,支持改善古籍保护条件,促进古籍活化利用,推动古籍保护研究,开展古籍人才培养。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二十一)强化古籍保护利用绩效评价。坚持以目标为牵引,以绩效为导向,建立健全古籍保护研究利用单位、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古籍保护研究利用工作的过程管理、定期核查和周期评价,形成科学、规范、客观的绩效评估报告,督促各地全面履职尽责,确保古籍保护利用成效明显。

省古籍保护利用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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