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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公示周发文等9名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处理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作者:非遗处   发布时间:2021-11-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四川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条款,各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认真评估并征求传承人及有关群体意见的基础上,对部分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习义务等情况提出了处理建议。文化和旅游厅根据上报情况及建议,结合《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周发文等9名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部分因年事已高或因病丧失传承能力的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该传承人历年考评情况作出评估,对历年考评均为合格或者在项目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颁发名誉证书,并从下一年度起停发传习补助经费”的规定。保留以下4名传承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颁发名誉证书,停发传习补助经费:

1.周发文,女,汉族,1928年出生,乐山市夹江县人,非遗代表性项目夹江年画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因病瘫痪,丧失传承能力。

2.曾克蓉,女,汉族,1942年出生,成都市锦江区人,非遗代表性项目四川扬琴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因病丧失传承能力。

3.严木初,男,藏族,1952年出生,阿坝州马尔康市人,非遗代表性项目川西藏族山歌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因病丧失传承能力。

4.潘福祥,男,汉族,1940年出生,眉山市彭山区人,非遗代表性项目“长春号”南味豆腐制作技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因年事已高丧失传承能力。

二、部分长期未履行义务的

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州)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核实后,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取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四)触犯刑律,或者因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其他应当取消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对以5下名传承人作出取消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处理:

1.李小明,男,汉族,1964年出生,乐山市夹江县人,非遗代表性项目夹江年画省级代表性传承人。长期外出工作,未从事夹江年画相关工作,未履行传习义务。

2.刘陶,女,汉族,1966年出生,成都市青羊区人,非遗代表性项目花鼓(飞刀花鼓)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于2011年起旅居国外,无法履行传习义务。

3.贺国银,男,傈僳族,1979年出生,攀枝花市米易县人,非遗代表性项目新山傈僳族“约德节”省级代表性传承人,长期外出打工,未从事项目传承活动。

4.严云杰,男,汉族,1962年出生,雅安市荥经县人,非遗代表性项目“荥经砂器烧制技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因外出工作,无法履行传习义务,自愿放弃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5.张安,男,汉族,1964年出生,资阳市雁江区人,非遗代表性项目“临江寺豆瓣传统工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于2016年8月因违法犯罪被判刑。

按照有关规定,现将周发文等9名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处理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为即日起至2021年11月11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或来访形式实名反映(邮寄时间以邮戳为准)。

受理单位: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邮寄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青莲上街2号

联系电话:028-86703710

特此公告。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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