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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征求《四川省研学旅行基地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作者:科技教育处   发布时间:2020-07-24

近年来,中央和国家部委高度重视研学旅行工作,专门出台了系列文件推动研学旅行发展。按照国家相关部委、省相关厅局文件精神,我厅草拟了《四川省研学旅行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7月29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逾期未反馈按无意见处理。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单位: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科技教育处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青莲上街2号

电话:028-86702893

传真:028-86702893

邮箱:1144831207@qq.com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7月24日

四川省研学旅行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意见》、《四川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实施意见》,有序推进我省研学旅行,提高研学旅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  自愿申报:凡位于四川省范围内,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纳税信用良好,近两年内无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景区、古镇、名村、博物馆、文化馆和公园等场所,均可自愿申报研学旅行基地。

(二)  动态管理:对研学旅行基地实行“数字管理、随机抽查、能进能退”管理机制。通过对研学旅行基地运营状况的大数据分析和随机抽查研判,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实现优胜劣汰,促进研学旅行基地的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发展。

(三)  安全优先:“安全运营”作为基地监管的首要任务,按照“环境无隐患,活动有备案,管理有预案,服务须规范”的管理机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与评价。

(四)  质量为要:“产品质量”作为基地监管的重要内容,围绕研学课程、人力资源、管理服务、配套设施四大要素,开展日常督导与量化评价。

第三条基本概念。研学旅行基地是指具有独特的研学旅行资源、专业的运营团队、科学的管理制度以及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设置规范的研学课程,能够为研学旅行活动提供良好的学习、实践、生活的组织或机构。

第四条管理方式。按照标准及相关细则组织实施,由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评定、抽查、复核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申报条件。申报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必备条件:

(一)符合《研学旅行基地设施与服务规范》和《研学旅行服务规范》(LB/T054)及相关细则。

(二)经营过程中未出现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

(三)未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未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

(五)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第六条材料要求。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告书(基本信息、管理机构、空间范围、面积、总览图等)。

(二)自查报告(经营情况、质量管控等)。

(三)研学旅行基地总体规划及相关说明资料(文字、图片、视频等)。

(四)市(州)文旅部门的初审意见。

(五)其他补充材料。

第三章

第七条   评审程序。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的评定工作按照“市(州)初审、推荐—现场检查—公示—发文—授牌”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专家指导。在创建过程中,申报单位可申请专家辅导。

第九条评审成员。省级研学旅行基地一般由3名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首席检查员责任制,具体负责组织检查员按照评审程序开展工作;另设监督员1名,由文化和旅游厅人员担任,负责评审的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  评审内容。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具体包括实地检查、抽样调查、资料审核、总结会议和撰写报告五项工作。现场评审重点检查场地条件、安全保障、设施设备、卫生防疫、信息化建设以及基础评价提出的建设提升方案的改进情况、游客满意度调查等。

第十一条   结果公布。对审核通过的,在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标牌发放。省级研学旅行基地等级的标牌,由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制作、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标牌使用。各单位应将省研学旅行基地的标牌,置于主要入口的适当位置。

第十四条年度抽查。每年采取随机或暗访的形式对研学旅行示范基地进行日常抽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线上开展多维度的评价,实现对研学旅行基地活动接待情况、管理与服务状况、研学活动实施情况、设施设备使用状况等指标的评价数据。每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第十五条复核检查。对已认定的省研学旅行基地每3年组织一次全面复核。复核工作由文化和旅游厅统一组织实施。复核工作程序参照评审程序进行。复核过程中,应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做好档案归集和备查。

第十六条未达标处理。对年度抽查或复核检查未达标的,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一)警告、通报批评。对研学旅行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警告通报批评

1经营过程中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消费者投诉,经查实后按期整改未造成事态进一步扩散

2、经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能妥善解决,且通过相关部门评估可以继续营业;

3、经营过程中出现环境污染事故,能妥善解决,且通过相关部门评估可以继续营业。

(二)限期整改。对研学旅行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

1复核结果达不到《综合评分表》规定360分的省级基地

2复核结果达不到《综合评分表》规定300分的市级基地

3、基地内部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4、基地内部出现管理不善,员工消极怠工的;

5、基地外部出现群体上访事件且造成基地无法正常运营的。

(三)取消等级。对研学旅行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四川省研学旅行基地”或“市(州)研学旅行基地”等级

1、基地卫生和防疫状况不达标的;

2、第三方评价数据满意率低于30%的;

3、复核评审过程发现材料造假的;

4、复核评审结果不达标且未能按期整改的;

第十七条违规处置。对省级研学旅行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取消资格:

(一)多次督促且不予整改,超过1年不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的。

(二)在经营过程中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消费者投诉,经查实后未按期整改落实。

(三)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四)严重违背研学旅行发展理念,已基本丧失示范及推广价值。

(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凡被取消资格的研学旅行基地,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五章

十八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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