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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峨眉”文化旅游发展联盟章程

信息来源:   作者:市场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1-12-2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组织全称为“大峨眉”文化旅游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性质

联盟是由“大峨眉”区域内相关单位,同时邀请关联单位,为实现共同意愿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政府团体组织。

第三条 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合作共赢、创新引领”为理念,按照“自愿平等、资源共享、项目互补、产品联动,品牌共建、客源共推、市场共治、合作共赢”的原则,深度融合开发“大峨眉”区域文化旅游资源,通过搭建合作平台、畅通沟通渠道、联合宣传营销,共同做精产品、做好服务、做大市场、做强品牌,实现“区域协作、融合发展、创新驱动、共建共享”,全面提升区域旅游品质、知名度和影响力,将“大峨眉”打造成为世界一流的世界双遗产旅游品牌,助力四川文旅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业务指导

本联盟接受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指导。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五条 本联盟主要工作范围是:

(一)研究“大峨眉”区域的文化旅游发展战略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区域文化旅游发展新思路、新模式,推广“大峨眉”区域文化旅游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

(二)建立“大峨眉”区域间旅游市场互惠机制,共拓市场,互送客源,互宣产品,提升“大峨眉”区域文化旅游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建立“大峨眉”文旅品牌的服务标准体系,研究制订并推广文化旅游公共服务设施、专业设施和接待服务等行业标准,共同维护“大峨眉”文旅市场秩序,提升“大峨眉”区域内的文旅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整合文旅资源,建设精品旅游线路,优化宣传营销推广模式,打造一体化文旅宣传营销平台,统一运作、统一发声、立体宣传,全方位提升“大峨眉”品牌整体形象。

(五)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快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生态等基础设施规划合作与共建,科学编制品牌建设方案,全面协同推进重点文旅项目建设,增强“大峨眉”品牌的核心竞争力。

(六)共同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完善文旅产业链,加强文创产品研发,重点开展精品佳作推广、演出资源共享、演艺项目运作等方面的工作,逐步成立演艺联盟、文创产品联盟等专业联盟,打造“大峨眉”文化演艺旅游品牌。

(七)强化合作及行业规范管理,推进区域内相关行业联合监督执法,健全行业安全管理机制,提升市场监管能力,建立文化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参与的市场综合治理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监管机制。

(八)加强区域内各层次交流对话,根据市场需求主办各类会议、展览和节会赛事活动,为各文化旅游业界成员提供合作平台。

(九)加强人才交流,开展人员培训,为区域文化旅游发展和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供智力支持。

(十)跟踪掌握国内外旅游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资源评估、旅游市场调查、文化旅游景气指数预测,发布“大峨眉”区域内文旅部门、企业等综合或专项旅游指标信息,为各成员单位和相关行业部门提供咨询服务。

(十一)建立和完善各县(市、区)间的资源共享平台与共享机制,加强在全域旅游、农业、交通、商贸、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联防联治、边界纠纷处理以及文化、非遗传承与保护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第三章 机构

第六条 组织机构

(一)成员大会

(二)理事会(发起单位)

(三)成员单位

(四)秘书处

第七条 成员大会

(一)成员大会为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成员大会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轮值理事长单位负责筹办,有关会议事宜应提前通知所有成员单位。

(二)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三)成员大会的权利:

1.审议通过联盟章程修改议案;

2.审议通过由秘书处提交并经理事会审议的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会议议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4.审议由成员单位提出的有效提案,该提案应在会前一个月提交秘书处审核。

(四)成员大会决议由参加大会的成员单位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五)成员大会由联盟理事长主持。

第八条 出席成员大会的法定人数为全体成员单位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有成员单位在成员大会或成员大会特别会议上均有投票权。投票采取公开表决的方式。

第九条 理事会(发起单位)

理事会(发起单位)由“大峨眉”品牌核心区的乐山市市中区、峨眉山市、金口河区、犍为县,眉山市东坡区、洪雅县、青神县,雅安市雨城区、荥经县,宜宾市长宁县、兴文县,自贡市大安区、荣县,峨眉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乐山大佛景区管理委员会共15个单位发起组成。理事会实行轮值,每两年为一届;理事会轮值单位应在届满前一年向成员大会提出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表决决定。

(一)理事会为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向成员大会负责;

(二)理事由成员单位在成员大会上以简单多数公开表决方式产生;

(三)第一届理事会理事为联盟发起单位;

(四)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五)理事会理事数量经成员大会批准后可进行增减;

(六)理事会轮值单位有向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直接汇报并规划联盟品牌发展的权利,其提出的意见原则上优先采纳。

第十条 理事会(发起单位)的职责

(一)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对联盟的各种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审议由秘书处向成员大会提交的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联盟章程修改议案;

(五)批准联盟重大的规章制度;

(六)筹备成员大会的召开,并审议成员大会议程;

(七)成员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理事长

(一)理事会设轮值理事长一名和轮值副理事长两名。

(二)轮值理事长由轮值单位的县(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名,经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产生;两名副理事长中,一名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管理处处长担任,另一名在理事会理事中产生。

(三)第一届轮值理事长单位为峨眉山市。

第十二条 理事长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会议和成员大会;

(二)对联盟的中、长期计划和重大项目进行督查;

(三)经理事会授权,可代表本组织签署非协议性的、非约束性的和非行政性的往来文书和函件;

(四)向成员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工作;

(五)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责;

(六)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由成都市、乐山市、雅安市、眉山市、自贡市、宜宾市6市文化(体育)和旅游行政部门,成都市新津区、蒲江县、都江堰市,乐山市五通桥区、沙湾区、夹江县、井研县、沐川县、马边县、峨边县,雅安市名山区、天全县、石棉县、汉源县、芦山县、宝兴县,眉山市彭山区、仁寿县、丹棱县,宜宾市翠屏区、叙州区、屏山县,自贡市自流井区、贡井区、沿滩区、富顺县等26县(市、区)政府,以及各主要景区、旅行社、酒店、文旅企业、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组成。

成员单位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作为代表参加联盟活动。

第十四条 成员条件

(一)与“大峨眉”品牌建设相关或关联单位;

(二)遵守联盟章程和其它有关规定;

(三)履行联盟成员单位义务。

第十五条 成员权利

(一)成员大会发言权、表决权;

(二)理事会理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联盟年会及其它活动的建议权、监督权;

(四)经授权,有权使用联盟提供的行业数据信息;

(五)优先享有联盟举办各类活动的承办权或赞助权;

(六)以成员的名义使用“大峨眉”文旅发展联盟的标志;

(七)享有联盟给予的各种优惠待遇;

(八)享有联盟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 成员义务

(一)遵守并执行联盟决议;

(二)遵守联盟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积极参加成员大会及联盟相关活动;

(四)维护联盟声誉和合法利益,搞好成员单位之间的团结与合作;

(五)积极向联盟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信息;

(六)联盟规定的其它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发起单位自动进入联盟,与“大峨眉”品牌建设相关的县(区、市)、景区、旅行社、酒店、文旅企业、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受邀请或提出加入申请,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任何成员单位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将被清除出联盟:影响联盟声誉行为;违反联盟章程;不履行成员义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九条 秘书处

(一)联盟秘书处设在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二)联盟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1.负责联盟所有会议、活动的筹办;

2.执行联盟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3.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年度预决算报告和财政执行审计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4.负责联盟资金筹措和运作;

5.负责起草或修改联盟的规章制度,并报理事会批准;

6.负责成员单位入会、退会、日常联络等相关事务;

7.组织起草并发表与联盟业务相关的行动计划、行业标准、经济报告;

8.负责组织相关的展览或活动;

9.为成员和其它合作方提供人力资源培训;

10.负责在全球范围内搭建工作网络及信息交流平台;

11.负责理事会委托的其它事务。

第二十条 联盟设秘书长一名,由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设副秘书长两名:一名执行副秘书长由轮值理事长单位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另一名副秘书长由峨眉山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并经理事会批准。

副秘书长职责如下:

(一)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二)在秘书长无法履行其职责时,经授权代为行使秘书长职责;

(三)受秘书长委托或授权处理其它事务。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无法履行其职责时,经理事会审议同意免去其职权。

第二十二条 经费及活动

“大峨眉”文旅发展联盟经费分为:日常运行经费、活动经费。日常运行经费由轮值理事长所在县(区、市)保障;活动经费通过市场化运作模式解决,市场化运作模式基本原则:“联盟主导,市场运营”。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三条 章程修改程序:

(一)章程修正案应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审议,并由成员大会批准;

(二)章程修正案在成员大会通过后,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同意。

第五章 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组织的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组织终止议案在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联盟成员大会审议;

(二)成员大会根据上述议案,作出终止联盟的决议;

(三)终止本组织的决议须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查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在相关细则中加以规定;该细则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的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联盟正式成立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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