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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综合执法监督局   解读形式:普通   发布时间:2023-12-29

一、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文化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按照《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的通知》(川司法发〔2022〕1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实际,制定《免罚清单》。

二、制定依据

《免罚清单》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文化部分)》《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旅游部分)》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

三、编制原则

一是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免罚清单》的编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级规章等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不纳入免罚事项范畴,同时,聚焦行政处罚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严格依法进行编制。

二是界定免罚适用情形。结合《四川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以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自行改正或能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三个要件作为免罚适用条件。对符合免罚条件的市场经营者,则明确了其必须立即改正或能在改正期限内整改到位方可免罚。

三是不排除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清单注解明确除所列情形外,其它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四、编制内容

《清单》涉及5个文化和旅游行政处罚门类,共16项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项: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其营业场所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5项: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变更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单位4项: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3项: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艺术品经营单位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信息,未按规定保留销售记录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2项: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以上16项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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