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行社应履行合同约定并提供规范旅游服务
【案例简介】
近日,有导游反映贵州黔途旅行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涉嫌未支付导游费、未签旅游合同、使用“黑导游”及存在“挂靠游客”行为。经调查,相关旅行社相关负责人景某已在旅游行政部门调解后通过银行转账,向8名导游及24名旅游辅助人员支付带团费用。该公司向旅游行政部门提供了12份有效的全国统一电子旅游合同,签署规范、内容完整,经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12301)验证为真实有效。调取的现场检查记录显示,带团的8名导游均持有有效导游证,并规范佩戴上岗。24名旅游辅助人员,仅负责秩序维护与后勤保障,未从事导游讲解工作,符合相关规定。经核查除未及时发放导游费用外,未发现黔途四川分公司在本次活动中存在投诉所指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也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普法教育,要求其进一步规范管理。
【案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旅行社应依法支付导游劳动报酬。本旅游投诉中,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介入后,旅行社积极行动,按约定及时支付费用,履行了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及《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经核查,涉事企业的电子合同真实有效,保障了游客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导游须持证上岗。调查确认,所有导游均持有效证件。旅游辅助人员职责明确(不参与导游讲解),且佩戴标识加以区分,其使用符合行业惯例与管理规定。该处置体现了执法部门依法核查、公正履职,既维护了合法经营者权益,也保障了旅游市场规范有序。
【建议提示】
旅行社务必与游客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含电子合同),明确双方权责。严格按约定支付服务人员报酬,确保导游持证合规上岗。使用辅助人员时,应明确其职责边界,加强培训,并要求其佩戴显著区别于导游证的工作标识。涉及多车辆团队时,应在行程单或合同中清晰说明运作模式(如“统一行程,分车游览”),避免产生误解。
旅游者尽量选择有资质的旅行社,并签订书面合同。妥善保存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正确理解大型团队中辅助人员(负责秩序维护、后勤工作)与持证导游的区别。遇纠纷时依法理性维权,及时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反映情况。(泸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提供)
二、出境游应通过具备合法资质的旅行社,规范签订旅游合同
【案例简介】
接群众举报,2025年4月,眉山某保险公司伙同钟某、巫某等人,以保险公司名义在客户微信群宣传低价出境游,并组织东坡区、仁寿县120余名游客前往越南芽庄旅游,出发前未签订旅行合同。旅途中游客多次被导游带到各种购物点参观、购物,通过扣留护照、关门洗脑、言语恐吓等方式诱骗或强迫游客消费,致使刘先生夫妇购买了5万余元的各类产品,经协调已将全部购物款退还刘先生夫妇。执法部门已依法对保险公司、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
【案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必须取得出境游业务经营许可,由正规旅行社组织并委派取得导游人员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导游领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严格按照旅游合同约定和行业服务质量标准提供服务,不得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
【建议提示】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存在重大风险,游客或面临合同纠纷维权困难、安全保障缺失、意外赔偿无保障等问题。出境游业务实行特许经营,旅行社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开展业务,游客参加出境旅游活动时,应主动核查旅行社出境旅游业务资质,拒绝个人或无资质主体招徕。同时,参团前仔细甄别旅游产品,杜绝虚假宣传、不实承诺,切勿掉进“低价游”陷阱。(眉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