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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厅关于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9-04   作者:   【字体:

按照权力取消权力下放权力整合3项原则,结合文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省文化厅清理优化了省文化厅(省文物局)行政权力事项,相关行政权力清单已通过省委编办、省法制办、省监察厅、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审定。审定后的省文化厅(省文物局)行政权力清单共保留行政权力事项160项。其中,行政审批14项,行政处罚94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裁决1项,行政检查14项,行政奖励10项,其他行政权力24项。根据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将省文化厅(省文物局)行政权力清单公告如下:

省文化厅(省文物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1

设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审批

2

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内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3

营业性涉外和涉港澳台演出审批

4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5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6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审批

7

馆藏文物的交换、借用审批

①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一级文物或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审批

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馆藏二级以下文物交换审批

8

拍摄文物保护单位及馆藏文物审批

①拍摄省级、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②拍摄馆藏一级、二级文物审批

③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

9

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原址重建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和修缮审批

①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原址重建审批

②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③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10

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审批

①馆藏二级、三级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审批

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资质认定

11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或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核

①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核

②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12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认定

13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

14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省文化厅(省文物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共94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处罚种类

1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2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3

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4

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5

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6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7

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8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9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罚款

10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罚款

11

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12

对违反《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13

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14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15

对有《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吊销许可证

16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罚款

17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罚款

18

对擅自承担文物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处罚

罚款

19

对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

20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警告

罚款

21

对未经批准擅自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对其造成损坏的处罚

罚款

22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23

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24

对境外组织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或未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的处罚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

25

对境外组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处罚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

26

对境外个人擅自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

27

对境外个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结束后未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的处罚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

28

对未经批准擅自或者变相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责令停业

罚款

29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即发布考级简章的处罚

警告

罚款

30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警告

罚款

31

对艺术考级机构在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发放艺术考级证书的名单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警告

罚款

32

对艺术考级考官及考级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警告

罚款

33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责令停业

罚款

34

对艺术考级机构的执考考官及其行为不符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责令停业

罚款

35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处罚

责令停业

罚款

36

对艺术考级机构在考级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令停业

罚款

37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责令停业

吊销许可证

38

对艺术考级机构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或者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处罚

责令停业

吊销许可证

39

对艺术考级机构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处罚

责令停业

吊销许可证

40

对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责令停业

吊销许可证

41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42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4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吊销许可证

4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业

吊销许可证

4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业

吊销许可证

4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业

吊销许可证

4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业

吊销许可证

48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业

吊销许可证

4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处罚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业

吊销许可证

5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业

吊销许可证

5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业

吊销许可证

5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业

吊销许可证

53

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

54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罚款

55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责令停业

吊销许可证

56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罚款

57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责令停业

吊销许可证

58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罚款

59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责令停业

吊销许可证

60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罚款

61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处罚

罚款

62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处罚

警告

罚款

63

对擅自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或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

64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责令停业

吊销许可证

65

对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责令停业

吊销许可证

66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责令停业

吊销许可证

67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责令停业

吊销许可证

68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责令停业

吊销许可证

69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70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罚

罚款

71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罚

罚款

72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处罚

罚款

73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罚

罚款

74

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处罚

罚款

75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罚款

76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罚款

77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在2年内再次被文化部或者省文化厅向社会公布的处罚

吊销许可证

78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吊销许可证

79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处罚

罚款

吊销许可证

80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吊销许可证

81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处罚

责令停业

82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处罚

罚款

83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84

对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罚款

85

歌舞娱乐场所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的处罚

警告

责令停业

86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处罚

罚款

87

游艺娱乐场所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办理备案的处罚

罚款

88

游艺娱乐场所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的处罚

警告

89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罚款

90

娱乐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处罚

警告

91

娱乐场所拒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警告

罚款

92

对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罚款

93

对经营含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禁止内容美术品的处罚

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94

对有《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罚

警告

罚款

省文化厅(省文物局)行政确认事项目录(共3项)

序号

事项名称

1

文物定级

2

四川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命名

3

四川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

省文化厅(省文物局)行政裁决事项目录(共1项)

序号

事项名称

1

文物认定争议裁定

省文化厅(省文物局)行政检查事项目录(共14项)

序号

事项名称

1

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行政检查

2

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行政检查

3

博物馆的行政检查

4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5

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保护实施行政检查

6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行政检查

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8

对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政检查

9

对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10

对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11

对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12

对公共文化设施的行政检查

13

美术品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14

对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省文化厅(省文物局)行政奖励事项目录(共10项)

序号

事项名称

1

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2

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奖励

3

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4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奖励

5

对表现突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的表彰

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奖励

7

对在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8

对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9

对在农村文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站和文化站从业人员的奖励

10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省文化厅(省文物局)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24项)

序号

事项名称

1

文化行政许可撤销

2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审查

3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初审

4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备案

5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

6

国家机关和国有的企业、事业组织等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备案

7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有关记录事项备案

8

博物馆设立、变更、终止备案

9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备案

10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取消

11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资格解除

12

社会艺术考级机构办理收费许可备案

13

艺术考级机构考级简章备案

14

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15

考场设在成都市的艺术考级机构考级情况备案

16

艺术考级机构发放艺术考级证书名单备案

17

艺术考级机构聘任的考官及其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等事项变更备案

18

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备案

19

省内企业生产的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

20

营业性涉外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

21

企业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美术品经营业务以及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22

四川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撤销

23

向社会公布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名单

24

向社会公布有违法行为的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名称或者姓名

四川省文化厅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