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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026年文化和旅游市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7-30   作者:   【字体:

近日,为进一步发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重大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强化执法办案工作,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件,覆盖旅游市场整治、知识产权保护、营业性演出管理、娱乐场所监管等多个重点领域。

这些案件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方面具有突出的示范引导作用,同时也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为广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

典型案例既是执法成果的集中展示,更是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呼吁广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严守法律底线,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文旅市场环境。

一、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查处某酒吧外籍男模驻场演出“魔力麦克秀”内容含有危害社会公德禁止情形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25日,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开展小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专项整治行动时,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某酒吧的营业性演出“魔力麦克秀”进行暗访检查时发现,该营业性演出存在危害社会公德的内容。经查,2025年5月,该酒吧委托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办了驻场外籍男模舞蹈演出,并分别报批获得成都市营业性演出准予许可。但在实际演出活动中,两家公司擅自改变演出内容,参与该演出活动的外籍演员在演出中和与观众互动环节存在模仿男女性交等低俗、挑逗性动作。

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组织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其演出内容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规定;且在上述违法行为发生时,当事人未采取措施制止,亦未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的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广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32元、并处罚款11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28.88元、并处罚款1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整治涉外营业性演出低俗违规、守牢文化意识形态安全防线的典型案例。营业性演出是意识形态传播重要阵地,关乎社会公序良俗与主流价值导向。涉案企业擅自变更获批演出内容,上演低俗挑逗表演,违背社会公德,污染文化生态,触碰意识形态红线。 

本案彰显文旅执法净化市场、坚守文化底线的决心,以严格执法倒逼行业自律,引导市场合规经营、弘扬正向风尚,筑牢文化领域意识形态安全屏障。同时警示演出经营主体,须树牢意识形态风险防控与合规经营意识,严格遵守演出审批规定,切实履行内容管控及违规处置报备责任。

二、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查处商河县某图书店、济南市某电子商务中心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案

【案情简介】

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接到群众举报,称两家淘宝店铺销售的标注为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毛泽东著作《论持久战》等书籍疑似侵权盗版。经查,商河县某图书店、济南市某电子商务中心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因涉案非法经营额超过十五万元,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成都市版权局经集体讨论后,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最终,两家淘宝店铺经营者吕某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经营者刘某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盗版图书、侵犯他人专有出版权的违法案件,也是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协同联动、行刑有效衔接的示范案例,充分彰显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精准度与法治震慑力。

案件查办中,执法人员快速锁定违法主体与经营数据,及时固定电子证据,有效突破了网络销售盗版图书“发现难、取证难、定性难”的执法困境。通过发函鉴定、销量勘验、经营额核实等手段,精准认定违法事实,并在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后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实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

该案的依法查处,发挥了极强的警示教育作用。严厉惩治网络销售盗版图书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震慑了出版物市场侵权盗版乱象,倒逼网络经营者增强诚信守法意识,推动出版物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同时,案件办理全程彰显法治力度,通过典型案例发布引导消费者警惕网购盗版陷阱,切实增强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本案的办理不仅维护了著作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为跨区域、全链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执法经验。该案为网络出版物市场监管筑牢法治屏障,有力推动了“监管有力、平台尽责、经营者自律、消费者放心”的良性网络文化市场环境的形成。

三、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查处四川某国际旅行社武侯二分社整改期内再次发布违反出境管理规定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开展网络巡查时,发现四川某国际旅行社武侯二分社在马蜂窝网站宣传招徕的旅游产品中存在违反出境管理规定的行程安排,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立即整改。2025年11月,执法人员在去哪儿平台再次对该分社开设的店铺进行远程勘验,发现其仍在宣传招徕相同违规行程安排,属于整改期内再次违法。该分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2026年3月,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法对该分社作出暂停经营出国旅游业务3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整治出境旅游市场乱象、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强化线上旅游市场常态化监测、严查“屡教不改”行为的典型案例。当事旅行社发布违反出境管理规定的旅游产品,在首次被责令整改后,不仅未彻底纠正,反而更换平台继续实施相同违法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执法部门通过持续网络巡查锁定证据,依法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这充分表明:出境旅游市场涉及国家文化安全,执法部门将依法从严打击相关违法行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整改不是“走过场”;对拒不改正、顶风违法的旅行社,将采取比罚款更具威慑力的业务限制措施,坚决维护出境旅游市场秩序。

四、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查处四川省某旅行社成华六分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案

【案情简介】

四川省某旅行社成华六分社组织15名游客参加“九寨沟—黄龙”旅游行程,其中8名游客通过向网络招徕公司“买团”方式获得,在团款6015元全部归网络招徕公司所有的基础上,再向网络招徕公司支付“买团费”8220元,并从行程中安排的购物店获取回扣13706元。该旅行社以“负团费”组织旅游,诱骗旅游者,通过安排购物获得回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对四川省某旅行社成华六分社罚没80055.4元、停业整顿一个月;对责任人赵某罚款4000元;对责任人导游高某罚款3000元、暂扣导游证7天。同时,导游高某在旅游车上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被松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元;“卖团”的3家网络招徕公司也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旅游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近年来旅游市场出现的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网络招徕+零负团费+购物回扣”的典型违法案例,是全国首例完整查清“网络招徕-地接服务-购物返佣”全链条的跨省协办案件,入选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2025年旅游市场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第三批)”和“四川省2025年度消费维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件查办中创新“资金流逆向追踪法”,突破性采用“共同违法”认定方式,精准打击跨区域违法链条,对旅行社、责任人、导游及网络招徕公司全面追责,既展示了跨区域协同执法的丰硕成果,也破解了新型旅游违法难以取证、监管缺位的难题。

该案的依法查处,发挥了极强的警示教育与示范引领作用。通过严厉处罚“零负团费”、强制购物等乱象,有效震慑了旅游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倒逼经营者提升诚信守法意识,推动行业规范经营。同时,案件办理全程彰显“深、细、宽”的法治力度,通过该典型案例发布,引导消费者警惕低价陷阱,切实增强了消费者维权意识和信心。

本案的办理不仅维护了游客合法权益,更助力旅游消费提质升级,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屏障,为同类案件查办提供了可借鉴的执法经验,推动形成“监管有力、经营者自律、消费者放心”的良性消费环境。

五、泸州市江阳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查处泸州某娱乐有限公司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案

【案情简介】

泸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泸州市江阳区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联合检查中,发现泸州某娱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用于日常经营活动的游戏游艺设备“同类炸弹”“星光之夜”实际玩法内容与原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玩法内容相比发生实质性的变更,当事人无法提供“同类炸弹”“星光之夜”内容变更后相对应的有效审核批文。同时经执法人员现场测试,内容变更后的“同类炸弹”玩法带有倍率,“星光之夜”存在押分功能、玩法无技巧性由系统决定游戏结果,上述设备含有《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宣扬赌博内容,存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内容变更后的“同类炸弹”“星光之夜”作为全新的游戏游艺设备,无论机械构造还是玩法内容均符合《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三条电子游戏设备(机)定义,应归类为电子游戏设备(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泸州市江阳区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游戏游艺设备主板两套、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2024年以来,泸州市游艺娱乐场所呈现爆发式增长,大量“鱼儿机”“草花机”“转转机”变种机型充斥市场,涉赌投诉举报繁多,监管压力与日俱增。本案作为川南电子游戏机内游戏项目含有宣扬赌博内容首案,旨在通过依法没收违法设备,从根源上截断涉赌设备在市场上的流通使用。

本案查办中,创新运用“玩法测试、联合研讨”的办法模式,对涉案设备的内容和类别予以重新归类,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执法难题;案件办理过程中,省、市两级部门亲临指导,为案件巡诊把脉,形成了省市区三级联动,优化办案机制,打通了游艺设备存在禁止内容案件办理中的痛点、堵点。

本案依法查处,示范引领与警示教育作用显著。重拳整治游艺娱乐场所游戏机涉赌乱象,对当前泸州市游艺娱乐场所违规经营歪风邪气进行打击,彻底遏制部分从业人员寄望利用涉赌机型“找快钱”“赚热钱”的想法,有效守护群众的“钱袋子”。

六、眉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查处某保险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简介】

某保险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其保险公司名义通过客户微信群等渠道宣传低价出境游,以1580元每人的价格收取团费,组织129名游客参加“越南芽庄6天5晚”旅游行程,该公司与无资质的个人合作,将收取的团费部分交给中间人,部分自己留取用于租车、员工团费等事宜,并安排相关员工担任领队、车长等职务帮助游客对接地接社。该公司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眉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对某保险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罚没48189元;对责任人陈某罚款5000元。

【案例评析】

当前各种低价游保险团以“客户回馈”“VIP尊享”为噱头,将传统“零负团费”购物团包装成高端旅程,利用老年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信息不对称及情感需求,通过封闭洗脑、虚假宣传等手段诱导巨额消费,涉案商品多为价高质劣的“三无”产品,给老年群体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本案是近年来旅游市场“保险团低价游”出现的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典型违法案例,是全国首例针对有央企背景的保险公司为主体的案件,入选“文化和旅游部2026年旅游市场强制消费问题典型案例(第一批)”和“四川省2025年度消费维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该案的依法查处,向全社会传递了“低价噱头≠合法福利”的维权共识,引导消费者警惕“保险回馈”“免费旅游”等消费陷阱,发挥了极强的警示教育与示范引领作用。同时,案件办理全程彰显“深、细、宽”的法治力度,通过该典型案例发布,向市场传递了“伪装形式再隐蔽,违法本质难遁形”的强烈信号,通过个案切实增强了消费者维权意识和信心。

本案的办理不仅维护了游客合法权益,更助力旅游消费提质升级,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屏障,为同类案件查办提供了可借鉴的执法经验,推动形成“监管有力、经营者自律、消费者放心”的良性消费环境。

七、宜宾市文广旅游局查处宜宾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

宜宾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接深圳市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线索移送函,称其在办理深圳某公司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一案中,发现宜宾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组织旗下主播到深圳某公司运营的直播平台进行跳舞等网络表演,且表演内容含有低俗内容,涉嫌违反《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调查,宜宾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从事网络表演的组织、制作、营销以及网络表演者的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的机构,属于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其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行为,构成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且旗下主播网络表演含有低俗内容,造成了一定社会危害后果。宜宾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责令改正,予以取缔,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84.81元,并处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依托上级专项办案安排,通过异地线索移送实现跨区域协同执法。该案清晰划定监管边界,明确网络表演经纪机构需办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涉案公司无证组织主播开展低俗网络直播,文旅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以此震慑行业主体,督促文化传媒企业持证经营,加强主播内容管理,净化网络直播演出市场。

八、长宁县新闻出版局(长宁县版权局)查处胡某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案情简介】

长宁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胡某军涉嫌向幼儿园出售大批非法出版物作为幼小衔接教材。经调查,胡某军于2020年至2022年期间共向长宁县某幼儿园售出非法出版物共计2200册,其中1100册为盗版图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长宁县新闻出版局(长宁县版权局)将本案移送长宁县公安局。2025年12月24日,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初审判决:胡某军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26年4月8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是面向幼儿群体销售盗版教材教辅的典型“护苗”版权案件。该案实现行政执法、公安侦查、两级法院审理全流程闭环,顺畅落实行刑衔接机制,严厉追责上下游涉案人员,既彰显严惩侵害未成年人阅读权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又警示经营者、幼教机构规范教材采购,对净化少儿出版物市场、开展版权普法、筑牢未成年人文化安全防线具有示范教育作用。

九、阿坝州汶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导游段某芯欺骗、胁迫消费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28日,导游段某承接成都-小金-康定-成都三日游团队导游服务工作。当日8时25分许,团队行驶至汶川县卧龙镇路段时,段某刻意夸大高原反应危害及当地医疗保障短板,制造游客焦虑,同时通过预设离团风险、转嫁安全责任、预告专业人员登车讲解、主动推荐购买产品等话术,为第三方人员登车推销造势。经查,段某明知旅行社严禁外来人员登车讲解、推销,仍提前告知游客将有推销行为。其口中所谓“专业人员”实为卧龙某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所推销产品仅为普通食品,无任何预防、缓解高原反应的科学依据及权威资质,该行为属于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严重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相关涉事主体均被多地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具体如下:1. 汶川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卧龙某服务中心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8.5万元的行政处罚。2.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查实涉事四川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强制游客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违规行为,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3.汶川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导游段某虚假商业宣传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4. 甘孜州康定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认定段某在导游执业中存在兜售物品的违规行为,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90元的行政处罚。此外,涉事四川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还因相关违规行为被依法给予警告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区域、链条化、隐蔽化的高原旅游市场违法案件,违法行为横跨成都、汶川、康定多地,涵盖导游违规执业、旅行社管控缺位、经营商户虚假宣传等多重违法情形,具有极强的警示教育和震慑整治意义。涉事导游段某蓄意诱导游客消费,主观恶意明显,严重违背导游执业规范与职业操守。案件暴露出涉事旅行社重经营、轻合规的突出问题,企业内控管理、人员培训、行程监管流于形式,主体责任悬空,且存在违规设置另行付费项目的违法行为。多地执法部门开展协同联动执法,实施全链条叠加追责惩戒,彰显文旅市场从严监管、违法必究的坚定态度。

十、阿坝州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导游王某军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欺骗旅游者消费案

【案情简介】

2026年5月7日,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州文广旅局移交线索,反映导游王某军在带团中宣称免费参观藏族村寨,实际临时增加一个购物点。经查,2026年4月30日,导游王某军在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返程途中增加茂县牦牛角梳生产基地购物场所。导游王某军自2025年起至案发,以98元/瓶、100元/瓶、120元/瓶不等的价格向旅游者共计售出藏骨灵73瓶,收取货款7536元。阿坝州九寨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导游王某军给予处罚1.9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7536元的行政处罚。县公安局对其涉事的“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已以涉嫌诈骗立案,3人以慈善名义推销祈福香囊的服务人员已刑事拘留。针对松潘县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经营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相关部门已依法作出没收无标签预包装食品 "青刺果油"47 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740元、罚款人民币1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充分暴露出部分旅游线路长期存在隐性购物、擅自变更行程、导游常态化违规兜售商品等顽固性行业乱象,严重侵犯旅游者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本次执法坚持从严追责、双向问责,既对导游王某军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也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委派旅行社予以警告惩戒。通过跨区域、跨部门协同联动查办,有效斩断旅游购物黑色利益链条,强力震慑各类隐形违法乱象,为净化旅游消费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十一、南江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查处南江某文化文体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简介】

南江某文化文体服务有限公司自2024年4月至2025年4月先后组织开展多次研学旅游活动,共收取费用1108905元,盈利25668.69元。该公司未经许可经营研学旅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南江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对南江某文化文体服务有限公司罚没105668.69元;对直接责任人杨某某罚款10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是文旅新业态中无证从事研学旅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件。研学旅行虽兼具教育实践与旅游服务双重特征,但该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为未成年人提供交通、食宿、游览、导服等综合性旅游服务,其业务实质完全符合旅游经营活动范畴,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本案在追究单位违法责任的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同步实施个人罚款,全面落实了法律规定的双罚制度,充分释放了“处罚一个、警示一片”的震慑效应,有效遏制了以“公司行为”规避个人责任的侥幸心理。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量违法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通过公开曝光以案释法,让学校、家长和社会公众清醒认识到无证研学在安全保障、合同履行、保险赔付、维权救济等方面潜藏的多重风险,切实提升了社会各界的辨识能力和维权意识,推动了研学旅行市场从野蛮生长向规范运营的积极转变,为同类案件的查办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执法经验,对促进文旅新业态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