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信息公开
  • 索引号:
  • 发文字号: 〔〕 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主题分类:

成都九九河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和买卖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

发布时间:2021-12-21   作者:综合执法监督局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成都九九河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号9栋1-2楼5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73940576665

法定代表人:许世芬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文旅罚字〔2020〕第02号

违法事实: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和买卖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

处罚类别: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罚款

处罚内容: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510000120174);罚款50000元

处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机关: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5月20日

申请强制执行日期:2021年2月25日

行政裁定文号:(2021)川0104行审32号

行政裁定日期:2021年4月30日

执行裁定文号:(2021)川0104执5800号

执行裁定日期:2021年8月9日

执行裁定书内容:本院在执行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与成都九九河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中,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有罚款50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公示期限:2020年5月20日-202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