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海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同步加强乡村文物古迹保护的建议》(第14020007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乡村文物是乡村文化的重要载体,在传承优秀文化、推动乡村文明和建设美丽家园等方面有不可取代的作用。近年来,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决策部署,积极推动乡村文物古迹保护各项工作。
一、关于文物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行动。2023年,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发《四川省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工作推进方案》,根据分工安排,文物部门具体承担乡村文物古迹保护工作。此前,文物部门已通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石窟寺专项调查以及黄河、长江流域文物资源调查等工作,将农业遗产、乡土建筑等纳入调查范畴,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并将一批重要乡村文物列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逐步完善乡村文物保护名录。下一步,文物部门将通过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将乡村中的各类文化遗产列入普查重点,推动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做到家底清、底数明。
二、关于把乡村文物古迹保护、开发和利用纳入乡村国土空间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印发《四川省乡镇级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四川省村级片区规划编制指南》,指导各地在规划中落实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重要地下文物埋葬区的保护范围,划定紫线并明确管控要求,提出区域历史文化聚集地、历史遗存遗迹、重要景观节点等空间的整体保护措施。同时,坚持“多规合一”,将各类文物古迹保护相关专项规划主要内容纳入乡村规划。下一步,将指导各地持续整合乡村文物古迹资源,将其保护、开发和利用逐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三、关于文物古迹保护专业队伍及时制定专业技术方案。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及相关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保护性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实施前应当编制技术方案,并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级别经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文物部门始终严格执行文物保护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同时鼓励各地组织专业单位编制技术方案,开展四川乡村石窟文化公园(景点、微景观)、文物主题游径等建设,推动乡村文物保护利用融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下一步,将持续指导地方依法依规、科学推进乡村文物古迹保护利用。
四、关于完善乡村文物古迹保护的保障制度。在制度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级关于文物、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推动将文物古迹保护相关要求落实到乡村。同时,制定出台《四川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完善乡村文物保护利用长效机制。在经费方面,统筹安排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实施一批乡村中的重要文物保护利用项目。此外,低级别文物古迹保护于2022年首次纳入省级财政支持范畴。在人才方面,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编办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机构编制保障的要求,督促指导各级文博单位结合实际,增加人员编制,多措并举加强文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下一步,各级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能职责,不断完善乡村文物古迹保护各项保障制度。
五、关于做好乡村文物古迹保护的宣传。近年来,针对乡村中群众文物保护意识淡薄等问题,指导各地在“12.4”全国宪法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介开展文物法律法规专题宣传和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提升全民文物保护意识。今年,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文物局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加强石窟寺联合保护工作方案》,提出要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充分利用村村响、户户通、坝坝会等方式,结合理论宣讲进农村等活动,向群众普及石窟寺等乡村文物保护知识。下一步,各级相关部门将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进行宣传,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乡村文物古迹保护利用,助推和美乡村建设。
感谢您对四川文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此函。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6月4日
(联系人:邓婷婷,联系电话:028-86275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