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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四川省群众文化专业“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人事处   作者:YJ〔2022〕197号   发布时间:2022-03-15

根据中共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2020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职称﹝202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牵头起草了《四川省群众文化专业“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指定邮箱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厅,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

联系人:张叶,电话:028-86702879

邮箱地址:348697208@qq.com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3月15日

附件:

四川省群众文化专业“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等文件精神,为健全完善我省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体系,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全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含国家)、全省乡(镇、街道)及以下从事群众文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非国有企业人员申报职称评审年龄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执行。

第三条 群众文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以下简称“双定向”)设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第四条 群众文化专业分3个子专业,具体为:群众文化创作、群众文化研究、群众文化管理。

(一)群众文化创作。主要指在群众文化艺术领域(含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摄像、文化创意设计、装置艺术等)开展的作品创作。

(二)群众文化研究。主要指公共文化领域重要课题、群众文化专业标准(规划、章程、制度、方案)等方面开展的群众文化理论研究。

(三)群众文化管理。主要指群众文化活动(项目)组织策划、全民艺术(含非遗保护)普及、业务辅导、群众文化编辑、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间文化)项目调查挖掘和运用推广等。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崇德尚艺,作风端正。

(三)坚守艺术理想,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五)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4.涉及重大案件尚未定案或正在接受纪委监委、组织、司法等调查的,不得申报。

第六条 管理员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1.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或大专学历。

2.从事群众文化工作3年以上,可不作学历要求。

(二)专业能力

初步掌握群众文化专业的理论知识、工作方法和专业技能。

第七条 助理馆员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群众文化工作1年以上。

3.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从事群众文化工作4年以上。

4.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满1年。

5.从事群众文化工作7年以上,可不作学历要求。

6.取得管理员职称资格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4年以上。

(二)专业能力

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能胜任一般群众文化专业工作要求,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第八条 馆员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群众文化工作1年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3年以上。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4年以上。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7年以上。

5.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满3年。

6.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10年以上,可不作学历要求。

(二)专业能力

1.能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有一定的研究,能对群众文化工作实践进行理论总结。

2.熟悉群众文化工作规律和方法,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在群众文化创作、辅导、研究、群众文化活动组织策划和非遗保护等工作中业绩较突出。

3.具有指导基层群众文化初级专业人员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1.创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主要参与创作(辅导)的作品获县级专业性评奖1项以上。

(2)主要参与制定群众文化专业的标准、规划、章程、制度1项以上,并公布实施。

(3)参与撰写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并被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采纳1次以上。

(4)独立或主要参与创作的作品在县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中展演(览、示)3次以上,或在专业刊物公开发表1次,有一定影响力。

(5)参与群众文化刊物编辑工作,有一定影响力。

(6)参与完成县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7)参与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项以上,并被推荐申报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项目(案例)在县级推广1个以上,并产生一定影响。

2.组织策划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获得县级以上表彰(扬)1次,或县级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表扬2次以上,或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1次。

(2)组织策划的活动(项目)在县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专业评比中获奖。

(3)组织策划乡(镇、街道)群众文化活动(项目)3次以上或参与组织策划县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项目)1次以上,有一定的影响力。

(4)组织策划乡(镇、街道)级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项目)3次或参与组织策划县(处)级以上1次,有一定的影响力。

(5)参与全民艺术(含非遗保护)普及活动(项目),年均公益培训授课4次以上,有一定的影响力。

(6)参与组织策划3次以上的数字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网络平台推广,有一定的影响力。

(7)参与组织策划的志愿服务项目1项以上,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副研究馆员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4年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5年以上。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6年以上。

4.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学历,取得中级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7年以上。

5.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满4年。

(二)专业能力

1.系统地掌握群众文化艺术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

2.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在基层群众文化创作、辅导、研究、群众文化活动组织策划和非遗保护等工作中业绩显著。

3.能解决本领域、本区域或所在单位较重大的业务问题,在本地区同行中有一定知名度。

4.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基层群众文化专业馆员的工作能力。

(三)业绩成果

1.创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创作(辅导)的作品获省级专业性评奖1项以上,或独立(或主要参与)创作(辅导)的作品获市级专业性评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县级专业性评奖一等奖2项。

(2)主要参与制定群众文化专业的标准、规划、章程、制度1项以上,并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公布实施。

(3)参与撰写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并被县级党委政府采纳1次以上。

(4)独立或主要参与创作的作品在县级以上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中展演(览、示)6次(其中,市级以上1次),或在专业刊物公开发表4件,在全市有较大影响力。

(5)参与完成市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县级3项以上。

(6)参与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项以上,并入选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项目(案例)在市级推广1个以上或县级推广3个以上,并产生一定影响。

2.组织策划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扬)1次,或县级表彰(扬)2次,或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2次。

(2)组织策划的活动(项目)在市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专业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1次或三等奖2次,或县级一等奖2次。

(3)参与组织策划县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3次以上或市级1次以上,或参与完成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市级以上重大评选活动中入选,有较大的影响力。

(4)参与组织策划县级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项目)3次以上或市级1次,有较大的影响力。

(5)参与全民艺术(含非遗保护)普及活动(项目),年均公益培训授课8次以上,有较大的影响力。

(6)主要参与组织策划3次以上的数字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网络平台推广,在全市有较大的影响力。

(7)主要参与组织策划志愿服务项目2项以上,有较大的影响力。

第十条 研究馆员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5年以上。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6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群众文化工作满10年。

(二)专业能力

1.具备深厚的群众文化理论和广博的社会科学知识,精通群众文化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2.具有很强的理论研究、文艺创作、组织策划等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主持完成有一定难度的工作项目,业绩显著。

3.在培养专业技术人才上成绩显著,能解决本领域、本区域或所在单位的重大业务问题,对群众文化事业的发展贡献突出,在同行中享有很高的声誉。

4.有指导基层群众文化专业副研究馆员的工作能力。

(三)业绩成果

1.创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创作(辅导)的作品获全国专业性评奖,参与创作(辅导)的作品获省级专业性评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独立(或主要参与)创作(辅导)的作品获市级专业性评奖一等奖2项。

(2)主要参与制定群众文化专业的标准、规划、章程、制度1项以上,并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公布实施。

(3)参与撰写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并被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采纳1次以上。

(4)独立或主要参与创作的作品在市级以上重大活动(项目)中展演(览、示)3次(其中,省级以上1次),或在专业刊物公开发表8件,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力。

(6)主要参与完成市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县级3项以上。

(7)参与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1项以上,并入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项目(案例)在省级推广1个以上或市级推广3个以上,并产生一定影响。

2.组织策划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获得省级表彰(扬)1次或市级以上表彰(扬)2次,或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3次。

(2)组织策划的活动(项目)在省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专业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或市级一等奖2项。

(3)参与组织策划市级群众文化活动(项目)3次以上,或参与完成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省级以上重大评选活动中入选,有较大的影响力。

(4)参与组织策划市级非遗展览展示活动(项目)或民族民间文化展示活动(项目)3次以上或省级1次,有较大的影响力。

(5)参与全民艺术(含非遗保护)普及活动(项目),县级专干培训授课4次以上,年均公益培训授课8次以上,有较大的影响力。

(6)主要参与组织策划3次以上的数字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网络平台推广,在全省有较大的影响力。

(四)学术成果

取得副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以来,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并公开出版较高水平专业著作1部,完成字数不少于5万字。

2.合著并公开出版较高水平专业著作(或文集)1部,撰写内容占全书60%以上,完成字数不少于5万字。

3.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4.本人为解决本地区、本行业、本部门群众文化事业发展中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高水平专项调查报告或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以上(须有2名以上研究馆员出具鉴定意见书)。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

(二)“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四大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的。

(四)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三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要求,完成本部门、行业或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四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群文专业馆员。

1.获得市(州)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

2.区(县)级以上重要人才工程项目(称号)入选者;

3.个人或个人领衔获得市(州)级文艺评奖二等奖;

4.主要参与完成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专业成果获省级群众文化专业(含非遗保护)学(协)会三等奖以上;

5.主持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市(州)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中获得二等奖;

6.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7.四川省突出贡献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

8.技艺精通,在国家级技能竞赛中获得奖牌。

9.技术技能拔尖,获得四川省技术能手称号。

10.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11.从事基层群众文化工作20年以上。

第十六条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群文专业副研究馆员。

1.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

2.市(州)级以上重要人才工程项目(称号)入选者;

3.个人或个人领衔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二等奖;

4.主持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省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中获得二等奖;

5.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6.全国乡村文化旅游能人。

7.技术技能水平在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技术技能贡献突出,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天府工匠、四川技能大师等称号。

8.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9.技艺高超,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铜牌以上奖励,或在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前2名)。

10.从事基层群众文化工作30年以上。

第十七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群文专业研究馆员。

1.获得国家级表彰;

2.个人或个人领衔获得全省性文艺评奖一等奖;

3.主持的群众文化活动(项目)在国家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中获奖,或在省级重大专业评比活动中获得一等奖;

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5.技术技能水平在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

6.有较高职业素养,技能水平突出,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牌,或担任世界技能大赛金奖选手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教练组组长)。

7.从事基层群众文化工作35年以上。

第十八条 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答辩

第十九条 基层群文专业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职称评审应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面试答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答辩:

(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申报评审现职称同等级的除外)。

(二)破格申报的。

(三)符合基层群文专业副研究馆员基本申报条件,未公开发表论文或著作的。

(四)申报基层群文专业研究馆员的。

(五)享受基层、援藏援彝、“四大片区”以及脱贫攻坚政策的。

(六)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四川省基层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有关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各地、各行业、各单位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但均不得低于本标准条件和国家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全国专业性评奖”指在全国范围内对群众文化或相近专业领域进行的专业评奖活动,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专业评奖活动,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名称的专业评奖活动,在境内举办的冠以“国际”“全球”“华语地区”等名称的专业评奖活动,由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单位或机构举办的专业评奖活动,以及在群众文化或相近专业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国性比赛、展演。不含企业主办的比赛、展演。

(二)“省级专业性评奖”指在省、直辖市范围内对群众文化或相近专业领域进行的专业评奖活动,冠以如“四川省”、“四川”、“天府”等名称的专业评奖活动,以及在省内举办的冠以“西部”、“西南”、“巴蜀”等名称的专业评奖活动。由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教育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文联等单位和机构举办的常设全省性专业评奖,以及在群众文化或相近专业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全省性专业比赛、展演。不含企业主办的比赛、展演。

(三)“市级专业性评奖”指在市范围内对群众文化或相近专业领域进行的专业评奖活动,冠以如“成都”、“绵阳”、“泸州”等名称的专业评奖活动,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局、教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文联等单位和机构举办的常设全市性专业评奖,以及在群众文化或相近专业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市性专业比赛、展演。不含企业主办的比赛、展演。

(四)“县级专业性评奖”指在县级范围内对群众文化或相近专业领域进行的专业评奖活动,由县级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教育局、广播电视局、文联等单位和机构举办的常设全县性专业评奖,以及在群众文化或相近专业领域中有较大影响力的全县性专业比赛、展演。不含企业主办的比赛、展演。

(五)“主要参与”是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担任相关活动(项目)的负责人,下属工作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从属于活动(项目)总体的分支性、局部性活动(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等,或在完成科研课题、创作作品、撰写标准、规划等工作中排名前三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著作”是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编译作品、普通教材、工具书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视为著作。

(七)“公开出版”是指具有“ISBN”编号的出版物。

(八)“公开发表”是指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

(九)“科研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

第二十二条 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至少”“以上”者,均含本数(本级)。

(二)本条件中的“科研课题”均须通过相关部门鉴定验收或准予结题。

(三)本条件中的“活动(项目)”须提供项目计划(方案)、完成总结、完成后的认定或考核、评估材料等佐证材料。

(四)本条件中的“案例”须提交完整案例的编写文档、效果反馈或参与行业交流、出版、媒体宣传等佐证材料。

(五)本条件规定的作品、奖项,申报人在其中担任的专业技术任务必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六)本条件所提“市级”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2年。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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