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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10000MB1998968M2023A0059
  • 公文种类: 通知
  • 发布机构: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 2023-12-29
  • 发布日期: 2023-12-29
  • 文号: 川文旅规〔2023〕2号
  • 有效性: 有效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

《四川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已经2023年第53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1

四川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适用情形

免罚依据

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悬挂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3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悬挂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悬挂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

政处罚。

5

对娱乐场所经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能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6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7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8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9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0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活动应当由取得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受理内容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1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建立自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2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申领营业执照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第一款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3

对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第二款: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4

艺术品经营单位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按规定标明有关信息,未按规定保留销售记录的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 5 年。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5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立即悬挂或在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6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1.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危害后果轻微;

3.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2

四川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实施说明

一、除《四川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所列情形外,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免罚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各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免处罚清单。法律、法规对免处罚清单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四川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自2024年1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关于印发《四川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